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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愤懑于“法律为高考让路”

2014-06-04 10:19:51 谢伟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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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撕书狂欢”行为被老师制止,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将一名老师打伤,本报昨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目前,6名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6月3日《华商报》)

6名高三学生对制止自己撕书的老师进行围殴,甚至打断拖把。目前,打人者均已经被立案调查,但考虑到他们都是面临高考的孩子,如需依法行政拘留,或会特事特办,等高考结束后再进行处罚。

然而,“特事特办”点燃了围观者的“火药桶”。很多人立马给出了“法律轻,高考重”的断论,一些媒体也提出了“法律是否该为高考让路?”的讨论由头。从跟帖回应的数量来看,群情激涌的人不在少数。

其实,新闻报道的关键词,应是“人性化执法”。在我们的记忆中,这一说法似乎和城管挂钩的次数更多,其也正是呼吁大众对某些刚硬法规,存有温柔的人文关怀。不过,在这一事件中,因涉事人员涉及高考,且有可能对他们“特事特办”,于是,人们之前对于人性化执法的拥趸,便瞬间转换了立场。

那么,同一概念为什么会有如此泾渭分明的表情符号?难道这是源于人们对高考的“苦大仇深”?从往年的报道轨迹看,但凡到了6月,有关高考的奇葩新闻就必然井喷式爆发。像什么母亲出车祸还要让孩子去高考啦、家长因为考生迟到给门卫下跪啦、隐瞒亲人去世啦……各种撕裂亲情伦理的行为,只因“高考”这一人生电梯的横亘,让人们对此见怪不怪。

所以,警方在对6名打人学生打算进行“特事特办”的时候,围观者纷纷按照惯性情绪进行了解读。“以前是亲情要给高考让路,现在连法律也不能免俗!?”然而,这类舆论的背后,多少融入了发声人自己的主观臆断。

原文的“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话”,即便在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于这些适用对象,行政拘留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如果再套用国外的听证式的处理程序来看,打人者估计也可能会被“特事特办”。因为被打的老师也主张“高考完再处理”,当然,这不能作为办案主体方针,但却可以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对这6名打人者真正施行“特事特办”,而是在法律的条条框框中,进行合理的运作。那么,我们为何还要对“高考”二字耿耿于怀,漫无目的地宣泄情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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