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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残疾证,政府该反思什么

2014-06-12 09:06:44 徐颖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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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招聘网站发现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如“本人有视力四级残疾证,求可靠单位挂靠,薪金面议,可帮公司免残保金”。调查发现,一些残障人士通过“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企业可以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作为弱势群体,残疾人受到了不少政策帮助,“残疾证”就是其中一个。它的用处不仅体现在持证者个人,即公园门票优惠,对聘请持有残疾证者的企业而言,免交残保金也是一项“利好”。

其实,残疾人向企业“出租”残疾证早已不是新鲜事。笔者有位亲戚,因小时候多次发高烧,滥用药物导致智力障碍。他曾找过简单的劳力工作,但每次工作的时间都不长,最后只能待在家里。两三年前,邻居给他介绍了“出租残疾证”,每月可赚取500元,这就是他唯一收入。事实上,这也是大多数残疾人面临的现状。工厂企业既能招聘到低廉的劳动力,当然不愿花精力培养能力有缺失的残疾员工。再者,残疾人先天或者后天形成的缺陷通常都会表露在外,这份“不平常”的外表,自然使得他们受到不少歧视。

因此,企业租借残疾证来“偷税漏税”固然不合理,但从换个角度看,这又何尝不是种“双赢”?在责怪企业钻空子的同时,我们是不是更应该问问,残疾人为什么仅能通过出租残疾证为生?他们该如何保证自己的生活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然而,这个“帮助安排”在执行中却没有那么容易实现,要怎样的残障级别才能受到帮助,帮助安排劳动教育要安排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能够打“租借残疾证”的擦边球也少不了政府的“帮助”。就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雇佣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残疾人,达不到此比例的企业,则需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规定的出发点是好,但是生硬的条例让很多企业难以执行,反倒想出来其他怪招来应付了之。

事实上,企业真正雇佣残疾人也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成都的一家社会企业聘请视障人士带领游客在体验馆里感受黑暗的乐趣。这比起依靠自己“残疾”的身份去谋生,大多数人还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挣生活。那么,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能为这些真正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呢?是否开动智慧,为企业聘用残疾人,提供可行性方案呢?

其实,不止是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农民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同样也需要政府以更多实质性的措施给予扶住,而不是在新闻报道之后,收到盲目且匆忙的补救。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直观地体现在它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如果政府都无法保障极少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又何谈推动社会的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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