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警方披露称,打人的几名同学当日因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恰好碰到晓辉便将其强行叫走并殴打。据了解,晓辉6岁即遭母亲遗弃,父亲在外打工,平时在校内常遭高年级同学欺负。(7月9日《京华时报》) 被害人年仅8岁,却惨遭11名同学的围殴,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警方的说法,这些涉事学生是故意打人玩儿,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和纠纷。问题在于,被害人已经死亡,11名行为人却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这的确令人感到悲愤难平。 诚然,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是不负刑事任的。问题在于,即便法律规定明确,但却不能契合公众的内心呼声,处罚过轻成为了很多人的直接感受。 在此,法律与情理出现了冲突,法律的清晰规定下,犯罪行为人可以因年龄较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公众的情理视野中,殴打他人致死,却可以逍遥法外,让人不禁对法律顿生失望。况且,每个人都知道,即便11名行为人的家长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履行的情况,赔偿也只能面临着“法律白条”的尴尬。 其实,之所以在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就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思想认识以及身体生理等,在这个阶段还处于不成熟状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的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等方面,已经与之前的状况不同。比如,近几年来,很多强奸案件中,行为人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未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肯定让公众感到不合理。 坦白而言,当公众的内心的情理与法律规定出现冲突,就有必要反思法律的短板和不足之处。诚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并不需要一定要免除其刑事责任。该群体中的很多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都已经趋于成熟,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在此,14周岁以下的犯罪行为应该在较轻的幅度内,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从而对他们起到警醒和提示作用,这并无不可。 说到底,对于某些暴力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年龄偏小,而得到法律的照顾和恩惠,就不能威慑暴力行为的产生。因此,法律应该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不能让被害人的利益倾向天平的下端,这才是法律正义与公平的应有之义。 |
相关阅读:
- [ 07-10]“男孩被同学围殴致死”是怎么发生的
- [ 06-03]“学生围殴老师”,怨恨从何而来?
- [ 05-29]少年被围殴,谁更应该忏悔?
- [ 05-26]光背男围殴少年何以拯救残忍青春
- [ 04-21]比“围殴城管”更可怕的是什么
- [ 12-19]“围殴老乞丐”是乞丐职业化下的蛋
- [ 06-03]国土局长组织围殴记者是色厉内荏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