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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体制改革,为反腐注入新动力

2014-07-15 15:06:27 秦  川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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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之前半个月,全国各省区市的纪检体制改革方案也已上报中央并获批。机构改革、强化监督,成为未来纪检体制改革的“关键词”。

众所周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中,纪检体制改革是重要组成部分——纪检体制改革是其6个专项小组之一。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现在,不过几个月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出台,传递了积极信号,反腐零容忍决不变更,通过制度革新为反腐注入新动力。

纪检体制改革已经吹响了“集结号”,纵观《实施方案》,可谓亮点纷呈,比如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两个责任一起扛”,种好“责任田”;把纪委两项重要权力——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上提”,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此外,两个全覆盖——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现全覆盖;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诸如此类的亮点,既回应了舆论关切,更推动了反腐进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腐离不了纪检部门,而纪检部门本身的体制能否理顺,缺陷能否弥补,直接关乎反腐的成色。毋庸讳言,纪检部门确有不完善之处,诚如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所称,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而对于公众来说,对包括纪检部门在内的反腐机构的一大期望就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独立性,减少掣肘。

关于监督困境,坊间有一种说法,“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尽管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有权对同级党委的领导人进行监督,但事实上,由于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其待遇需要在本地解决,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敢监督同级党委或监督太远的现象。

《实施方案》不回避纪检体制长期形成的病灶,有针对性地改革,值得称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而对于反腐机构职能分散,中央纪委已经两次进行机构改革,精简了111个议事协调机构,增设4个纪检监察室与1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尤其可贵的是,打铁先得自身硬。早在去年5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即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确立凡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的意识,正人必先正己,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为解决“灯下黑”而增设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本轮省级纪委机构改革中也成为各地的“标配”。这一细节的意义不容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