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秀屿埭头镇、平海镇19个乡村半数村民交钱5年多却未铺设自来水管道,长期喝不上干净的水;另一边是自来水管道铺设到秀屿东峤镇前沁村村民家中,4年多来却经常停水。(7月18日《福建日报》) 村民交了钱,不是不见自来水管,就是“见管不见水”。如果说这只是一两个月的事,还情有可原。问题是,四五年了,村民还是喝不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无论有什么原因都说不过去。 首先,从消法和合同法的角度上讲,村民交纳了自来水立户费1000元,等于是与供水部门签订了供水合同,供水部门就应该给村民铺设自来水管,并按时供水。而今,自来水管没有铺设,属于违约行为,供水部门违反了《合同法》;铺设了自来水管,却时而停水,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喝水权受到了侵犯,这是供水部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供水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从服务于民的角度上讲,当地政府及其部门都是服务于民的,虽说供水部门违约,并没有履行供水义务,那是它的责任,不直接由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管。但是,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不仅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保障其顺利实施,也还是当地政府的职责。因而,政府部门有责任保障村民能够按时喝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 而今,因供水部门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没钱为村民铺设自来水管,又因地位位置较高、水源不足而时而停水,这些都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理应监管、督办。其背后暴露出的,正是政府部门的懒散习气,折射出的正是政府官员民生情怀的缺失。 毕竟,自来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着政府的公信力。作为服务于为民的政府部门,理应为村民提供这种准公共产品,不能因为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影响村民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介入,先保障村民的自来水需求再说,这样才能彰显服务于民的亲民形象。 百姓冷暖挂心头,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如果连这种自来水供应的“小事”,该管的不去管,既伤了民心,也败坏了自身形象。政府部门理应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民生情怀,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创造条件解决群众之所盼,别让村民为喝上自来水再焦虑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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