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公安局对全市市民开放的信访接待日上,67岁的陈青喊了三声“想见局长”,便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该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拘留8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确实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法律规定,但决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时,必须有情节较重这一前提条件。事实上,陈青只是喊了三声想见局长,并没有影响现场接待秩序,更没有使公安局的正常接访工作由有序变为无序。对陈青的大声喧哗行为,依法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和罚款处罚即可,决定拘留明显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上,当事公安分局也承认“拘留考虑不够周全”,但明知道不周全,还是做出了拘留决定,背后的用意无非有两个:一是群众到了公安局的接待大厅,一切就要按照公安部门的程序来办事,如果不听从安排,就得受处罚;二是杀鸡儆猴,拘留陈青也极有可能是做给其他上访者看的。 很明显,市民喊三声“想见局长”被拘留8天,事实上并非依法律而作出的决定,而是相关部门认为自 身权威不容置疑而给出的。本该依法公平公正处理的事情,结果却借法律的名义来维护所谓的权威。某些部门这种权法意识的混乱,才最值得我们警惕。(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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