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湘潭产妇之死 医院告知义务不能缺失

2014-08-15 09:33:42 伍鸿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8月10日湖南省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产妇在剖腹产时,因术后大出血死亡。产妇的家属认为,产妇是非正常死亡,医院在抢救方面存在问题,并称,本该在抢救的医生和护士全体失踪。(8月13日 《新京报》)

目前,湘潭县卫生局回应称,产妇因羊水栓塞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羊水栓塞做为临床凶险并发症,的确是难以预料到,算是医疗意外。从这个意义上讲,医院本不应当承担责任。

然而,从新闻报道来看,笔者感觉医患之间缺乏畅通的沟通机制,手术台上的信息不对称。倘若说医疗手术和交通事故处理一样,出了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和保险公司,在各个交通要道安置摄像头全程录像。只要这样做了,对医院来说是有利的,也打消了患者的疑虑,毕竟医生是尽力了。

其实,依据卫生部的相关法规和现行侵权责任法,医生应尽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特别对于死亡来说,告知义务尤为重要,医院应当及时下达死亡通知书,而不是去休息室休息。不去履行告知义务这本身就是存在医疗过错,新闻报道后,湘潭有关单位先是回复不解释,公众也没有知情权,这难道不是自身给舆论风波推波助澜?

诚然,从现行医生安全没有得到完好的保障下,医疗相关部门回复,是因为医生没有怕被患者打的原因,不敢去通知,这应当是实情。但是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这是一种失职呀,相比起来,孰重孰轻,医生们要掂量,医院管理层也要引起注意。因为医院管理措施如果到位,制定一套安全快捷的告知程序,尽到自个责任,那么这次舆论风波也完全可以避免。

从公序良俗来讲,亲人的离去,谁不想第一时间见死者最后一面。而医院这种不及时的告知,其实也践踏了他们的权力,从深层次理解,这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笔者认为,医院应当第一时间公布死亡通知单,然后把死者及时安放到太平间。让死者家属第一时间在太平间碰面,也不影响医疗秩序。做到这二点应当是不难的。

手术台上医生离席未及时告知的医疗纠纷报道也不只一次,2010年河南一产妇手术台上死亡,医生也同样离席,众人同样愤慨。这恰恰说明一个问题。主要因为一墙之隔的手术台上医生的工作没有完全透明,到底有没有抢救患者心里无底。笔者建议,不妨手术过程全程视频直播,让患者给以充分的知情权,打消患者疑虑。也有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患者也可对操作视频,事后请相关专家分析。而现行的医疗相关鉴定,仅是凭借几张病历纸和手术记录,医生能否按真实情况记录也是一个问题。这些能说得清楚到底有没有责任?

具体到实例来说,对于羊水栓塞的死亡结论。在没有进行法医尸体解剖,下此结论是否太早?笔者认为,既然想到会出现如此并发症,医院是否尽到预防的责任。笔者也咨询了一些权威专家,如果羊水栓塞与手术操作不当无关,医院预见到羊水栓塞并发症,抢救措施没有违规或者出现错误,医院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本应当尽其及时的告知义务,打消公众的质疑,这本身也是在营造健康的医患环境。同时我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反思,为妨止类似纠纷点爆舆论,公开透明手术过程应是当下管理者的必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