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继江苏省、山东省等地之后,杭州市也将通过地方立法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而这次和以往一样引起广泛关注,质疑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法律不应该过多地介入道德,“不能轻易搞道德立法”;如此立法不利于形成和谐互助的家庭关系;相关立法在现实中难有强制性;法律难以根治“啃老”,很多子女确实生活上存在困难,这是个民生问题。 也许大多数反对者并没有读懂草案原文,更没有读透立法原意。草案的原文为:“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在现阶段,一些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误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或者说迟早得留给自己,心安理得地使用着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道德负罪感,更没有任何侵权感知,觉得找父母要钱花是理所应当的。如果父母不给,反而有诸多怨言,甚至打击报复。 事实上,成年子女和父母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没有经过父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母财产这本是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这就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同时,虽然上位法没有直接明文规定,但是成年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没有给“好手好脚”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的义务,这本是最基本的常识和法理。 实际上,当地法律本无打算一刀切地禁止或者根除“啃老”,只是在将生活中现有的公序良俗更为直观、更为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记录下来。严格说来,立法“禁啃老”禁止的只是对老人财产进行侵占的恶意行为以及强行要求“啃老”的无理要求,初衷更在于保护老人的独立财产权益,营造尊重老人意思自治、尊重责任独立的社会氛围。 至于老人出于同情或者亲情,主动给子女提供经济帮助,当地法律也并未禁止,相反,对老人的财产独立支配权再度重申,更加能够体现出,老人给子女提供帮助是超越了法定义务的奉献行为,子女应该为之感恩,而非陷入理所应当的麻木。如果读透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原意,我想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舒锐(北京职员) |
相关阅读:
- [ 08-05]三成应届生“啃老”,并不是人才的悲哀
- [ 08-05]别轻易给应届毕业生贴“啃老”标签
- [ 08-01]啃老7年真的没“法”不行?
- [ 07-31]拒绝“啃老”判例的破冰意义
- [ 07-31]从“被赶出家门”看“啃老”怪象
- [ 06-26]立法禁啃老,法律是应该多管“家务事”
- [ 06-26]立法禁“啃老”是一厢情愿
- [ 06-25]立法禁啃老其实不针对“喝口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