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足够犯罪证据的案件,现代法律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是,必须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开放活动,16个国家的驻华使馆派出使节参观法院并旁听案件庭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其间谈到近日备受媒体关注的念斌案时说,此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在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 大多数人对此案的态度与念斌的律师相同,认为司法的最终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原则,但是包括受害人家属在内的一些人却对一个问题始终无法释怀——念斌不是凶手,那么谁是凶手?然而,这个问题该由法院来回答吗?与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相比,念斌案没有真凶出现,没有板上钉钉地证明被告人无辜的实物证据。可是,试问:既然经过三番五次的庭审,控方一直拿不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充足证据,那么,法院又有什么理由拒绝判决被告人无罪呢?这一看似简单明了的法律逻辑,却恰恰是一些人困惑的症结所在:控方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法院就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么? 在人类历史上,对于发现无辜证据的案件予以平反昭雪,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正义之举。可是,如何处理没有足够犯罪证据的案件,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实质差别。在传统社会,在“真假之证等、是非之理均”的疑案中,即使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依然可以把被告人当作犯罪人或准犯罪人来对待。可是,如果承认证明没有的事儿比证明确实发生过的事情更困难,那么,对于连控方都找不到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又怎么可以期待被告人能找到证明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呢? 因此,在现代社会,刑事审判制度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被告人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无罪,而是从定罪的角度出发,强调控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对于没有足够犯罪证据的案件,现代法律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持疑罪从无,旨在实现一种最基本的公正。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疑案的处理,流行着这样一种误解,很多人认为,既然是疑案、既然做不到不枉不纵,那么,无论作有罪处理还是作无罪处理,都可能出错:疑罪从有,可能会错及无辜;疑罪从无,又可能会放纵犯罪。然而,这种以结果主义为导向的认识显然忽视了判决自身的正当性问题。无论是错及无辜还是放纵犯罪,谈的都是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可是,就裁判当时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法院又凭什么判决一个人有罪呢?很显然,一旦把评判的焦点凝聚到裁判之时,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形下,强行判决一个人有罪是一种多么荒唐的做法。而且,与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放纵犯罪的后果相比,这么做事实上还是一种公然的违法。 因此,坚持疑罪从无,意味着一种最基本的公正:在现代社会,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案件里,任何人不会被判有罪。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尽管公检法都负有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但是,囿于现代审判制度的自身特点,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定的。具体而言,法院的职责是就控方提出的指控作出裁判,而非查明犯罪指控之外的全部事实。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只能立足现有的证据就被告人是否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作出判断,而毋庸考虑“如果不是被告人,究竟谁是凶手”的疑问。 那么,在疑罪从无的案件中,又如何兼顾被害人的需求呢?基于朴素正义的考虑,我们往往习惯性地将被害人的正义与被告人的无罪释放对立起来。然而,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区分被害人的两种法律权利:一种是民事补偿权。如果找不到真正的犯罪人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对于特定类型的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国家可以通过被害人补偿制度予以适度的经济补偿;一种是刑事追诉权。对于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处理的案件,事实上意味着对于被告人的追诉活动已经彻底结束。因此,被害人固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追查真正的凶手,但是,该追诉活动已经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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