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福州仓山的吴氏三兄弟发现了父亲遗留下的4本上个世纪50年代签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然而岁月变迁,几处老房子中三处已被扩张成马路,剩下的一处变成了公房被政府出租。(8月29日《东南快报》) 一处老宅,57年前就已有了房产证。然而,时至今日,它是姓“私”还是姓“公”却依是谜题。相关部门、相关专家对此各持一词,看似是政策、法律在“打架”。然而,历史留下的东西向来粗不宜细。当我们置身于不同时代,方针、政策不同,产权的变动其实也不难理解。 1956年,出于对私有制改造的初衷,政府通过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以将租金的20-40%支付给房主的方式,逐渐转变房产的私有形式。说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出资修房子、经营管理房子,并用这样的方式入“股”,再将扩大经营所得的租金支付给房主,逐渐买断所有权。这种方式可以说即符合当时的私有制改造方针,也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对私有者的直接伤害。 对私有制改造的大跃进,对公有制的强推,以及之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段历史中的法制环境和私权保护情况,我们可想而知。因此,国家实行剥夺继承权的方式否定物权的政策法规,并不难理解。也正因为此,物权法的出台正废止了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可谓是保障私利的拨乱反正,与公民物权的回归。 然而,废止不允许继承的相关批复,更多地是出于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是出于对物权权利保护的一种肯定,其本身并不意味着对已完成公有制改造的确权。换而言之,看似政策、法规的打架,并不意味着对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这就是说,依照1956年的经租政策,已经完成了私有制改造的房产,其所有权就已变更为国家,与被废止的继承政策并没有冲突之处。 这看起来似乎是对私有权利的侵犯,然而,回归当时的房价水平,及当时政府修缮、扩大出租并支付房主租金的情境中,我们就会发现,情况远没有那么糟糕。 当然,如果这些房产未参与国家经租政策,或者经租政策仍未完成,那房产的所有权就略为复杂一些。但无论如何,通过司法确权的方式着实是一条最佳道路。毕竟,如今的物权法和权利保障,早已是今时不同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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