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无须讳言,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情变薄已成为一个社会病。同处一楼,却形同陌路,令人痛心。然而,与人情变淡相反,礼金加重,也成为当今社会一道特有的风景。譬如,同事结婚、乔迁之喜,礼金已由100、200元,刷高到1000、2000元。也许,一个500元、1000元的红包,看着并不起眼。但倘若集聚起来,也是一笔巨额财产。正是看中这一点,目前由“礼”生财,已是个别领导创收的新途径。 为何领导偏爱“礼尚往来”?一方面,在人情掩护下的收礼无罪。当前,对收受礼金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是给予党政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视情节轻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在时有老虎、苍蝇落马的反腐语境中,收受人情“礼”,无疑是最安全的选择。另一方面,情“礼”容易令官员放松警惕。与钱权交易、权色交易不同,情“礼”属于长期投资、“感情经营”,不要求立即见效。一盒月饼、一张购物卡等小礼品,容易令官员放松警惕。 表面看,“礼尚往来”你情我愿。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情“礼”虽穿着礼尚往来的“外套”,但其“用武之地”常常是对规则赤裸裸的逾越。比如,在提拔干部时,领导对“情礼”到位的干部偏爱,就会让“不会来事”的干部失去竞争机会;在政府采购时,领导倘若,对懂得“长期经营”、情感套磁的企业关爱,就会让守法纪、遵规则的企业错失发展良机。如此一来,必然是产生劣币驱良币的负效应。 情“礼”虽不要求立即“变现”,但从长远看,也是为了套利。因此,对这种打着人情幌子的行贿受贿,必须予以制止。其实,我国对情“礼”,并非没有严格规定。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却因为违纪的处罚缺少刚性,执行不力。“收受礼金入罪”,无疑给处置情“礼”,套上了法制的笼头,有助于剥掉情“礼”的人情外衣。 然而,“收受礼金入罪”,并非是对情“礼”一刀切。中国毕竟是一个人情社会,适当的礼尚往来有助于润滑人际关系。试想,同事间、上下级间,除了工作没有一点交往,是正常的人际关系么?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么?因此,“收受礼金入罪”,也首要厘清情与礼的边界。对打着人情外衣的行贿要打击,对正常的礼尚往来,也不能制止。也许,如何在情与贿间划一道清晰红线,才是考验相关部门智慧与管理技巧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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