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京华时报》9月28日) “礼尚往来”,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既然官员也是人,当然不能因为头顶乌纱帽,便连人之常情都要受限。正常的人际交往与“礼尚往来”,对于官员而言,也没必要设为禁区。 然而,现实中,“礼尚往来”成为一个“筐”,权力寻租乃至收受贿赂都统统往里装,甚至成为受贿官员屡试不爽的辩护词,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当官员收受的礼金在额度上还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下,以“礼尚往来”作为托辞,更是成了一些权力赎买与公关行为不露破绽的“护身符”。 而对于这些收受不当礼金的官员而言,无论是“无知者无畏”也好,抑或故意假装懵懂也罢。当“礼尚往来”日渐变味甚至成为贿赂腐败的庇护,其实本身也更需反思。那么,究竟何为“礼尚往来”?官员“礼尚往来”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显然不应含混不清,留下暧昧地带,而亟需有个清晰的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拟增设“收受礼金罪”,对于厘清“礼尚往来”边界,改变当下“啥都可以往里装”的乱象,自然值得期待。 应该说,官员“收受礼金”入罪,固然是收紧了法律口子,缩减了混沌甚至空白区域。相比早已有之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规定,入刑的效力,自然也要远甚于违纪的罚则。 不过,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换言之,有了法律其实还并不足够,法律本身是否足够严谨,现实中的执行力又如何,才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仅仅是“收受礼金入罪”,其实还并不足够。“收受礼金罪”如何定义的明晰而避免含混歧义,如何将权力寻租与赎买行为和正常的“礼尚往来”加以明确区分,才更为关键。 而在这方面,不少发达国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严加约束。美国1989年通过的《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就规定,行政雇员可以接受:每次不多于市场价格20美元的非索取的馈赠,一年内从一种渠道所接受的馈赠不超过50美元;除为数不多的对个人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如结婚等,禁止向上级赠送礼品或向比自己工资低的雇员索要礼物,每次接受或赠予的东西总价值不超过10美元。新加坡则在其《公务员纪律条例》中明文规定,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德国则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报,收受现金更不允许。可见,人家并非没有“礼尚往来”,只不过划出了明确的界限,官员越界后果严重,自然不敢随意越过雷池。 基于此,仅有“收受礼金入罪”其实还不够,唯有对官员收受礼金行为明确划清界限,并具备真正的执行力,“礼尚往来”才不会成为一个权力寻租也可以往里装的“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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