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正式挂牌成立。设立专职“环保警察”,是佛山市在全省的开先河之举,预示着今后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将不再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制。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在对环境违法现象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基本以行政执法为主,一方面时常发生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存在对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为了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年国家一直在完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自2011年5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去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也改变了对于污染环境行为以往只能由行政部门作行政处罚了结的状态;今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加“硬气”,被誉为“一部真正的违法成本高的环保法”……可以说,环保法律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毕,现在是时候补齐环保执法的短板了! 设立专职“环保警察”,就是补齐短板的重要选项之一。其好处显而易见,一方面可以减少环保执法的阻力,增强对环保违法活动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并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从而缩短办案时间、减少重复劳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佛山市此举,将打击环境犯罪引入制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这在全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放眼全国,组建专职“环保警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昆明市公安局早在2008年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分局,河北、浙江、安徽等省的许多地市也都先后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在国际上,环保警察也有案例可循,而且成立时间更久、执法权限更大。比如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违法的线索展开调查。 设立专职“环保警察”,既为补齐环保执法短板,也是政府解决污染问题的一种新尝试。但这一切都要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那就是地方政府对环保问题的真正重视。倘若地方政府的发展观、领导干部的执政观仍停留在“唯GDP”的旧轨道上,势必会对污染问题尤其是重点企业的污染问题“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是赤膊上阵充当排污企业的“保护伞”。如果是这样,即便修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即便设立专职“环保警察”,恐怕仍然走不出“执法难、执法软”的惯性窠臼。近期曝光的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就充分暴露出了当前环境治理的最大症结。媒体以“有图有真相”的形式反映当地污染问题,而且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几年前已经报道过,但当地官员仍予以坚决否认,并且“拿人格担保”,不过在中央领导人作出重要批示之后,当地立即召开会议、追究责任、启动问责。这就是当前的最大问题所在——如果环保只停留在宣传口号上,领导干部没有内化于心,地方政府没有外化于行,“环保警察”充其量只是纸老虎,“美丽中国”也会化为虚幻泡影。 设立专职“环保警察”的尝试值得肯定,但切记背后的地方政府发展观更为关键。只有环境保护自上而下成为所有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这样才能使“环保警察”变得真正有意义并发挥出最大效用,才能从根本上补齐环保执法的短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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