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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网络暴力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2014-10-11 14:29:05 吴学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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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暴力中,通常伴随着对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要切实制止网络暴力现象,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10月10日《法制日报》)。

近来,“网络暴力”一词频频见诸媒体,广受关注。而这个新词语,描述的是近几年来在网络上愈演愈烈、以暴力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的现象,其特点是参与的网民数量众多,声势浩大,很容易给当事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心理创伤。网络暴力现象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06年2月“高跟鞋虐猫”事件及当年4月的“铜须门”事件。这两个网络事件曾引起了网民公愤,在“网络通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当事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人肉搜索公开,其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网络暴力现象越过了道德和法律底线,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亟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防治,让网络逐渐远离暴力。

或许在刚开始,人们还在为网络时代“正义舆论力量”的强大而感到欣喜不已。但是,随后“网上通缉令”越来越频繁,人肉搜索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网上还发生了歪曲真相造成的“冤假错案”。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某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由于一些网络暴力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并没有真实全面的了解,通常只是根据单一、片面的信息来源,夹杂着主观臆断,对信息进行复制、改变和传播。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健康权,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尽管良好的动机一般情况下会引发正面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动机和行为结果却很容易出现偏差甚至相互违背。

网络暴力和社会暴力行为有着很大不同之处。通常来说,网络暴力现象具有多种形态,包括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和当事人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正常生活进行言论和行动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在网络暴力中,通常伴随着对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要切实制止网络暴力现象,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健全法制,进一步完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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