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钦州市钦北区政府10月8日关停一家位于小董镇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的非法炼油厂。据悉,该厂间歇性生产已近两年屡禁不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的损害。但小董镇政府通报的非法炼油厂处理情况中,却没有对炼油厂老板的处罚情况。(10月11日 《南国早报》) 为何不对炼油厂老板进行处罚?对此,炼油厂老板的解释是:“政府关停及拆除厂子,投资打了水漂,已是对他违法的处罚。”但厂子拆除,“黑老板”就能无事一身轻么?当然不能。据报道,虽然炼油厂已停止生产,但周遭臭味熏天,与炼油厂毗邻的塘内,树木已完全枯黄。显然,炼油厂老板要为自己对环境的破坏买单。 其实,早在1999年,我国就出台政策,明令禁止土法炼油。也就是说,“烧轮胎”炼油是黑作坊,开工既是违法。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破坏的环境恢复原貌,是“黑老板”的法律责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镇政府在采取责令停产、断电和限期拆除生产设备的处理后,并未有下一步的追责措施。客观的说,未对污染企业采取附加处罚,相关单位有自己的苦衷,一则环境污染取证难度大;二则涉及部门众多,实操起来很可能变成一次“追责长征”。故而,只要不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就放弃对污染企业进行追责。 但企业环境污染零成本,最终烂摊子一定会甩到政府头上。而且,零追责也会助长污染破窗。试想,看到追责如此轻飘飘,倘若是碰上好行情,会不会有其它黑作坊也“藏”在某个山坳中,偷偷的干起来?如此一来,环境污染必然刹不住车。人们常用“桂林山水甲天下”来形容广西的风光。可在美的山水,也经不起污染的“侵蚀”。因此,有关部门要对黑作坊进行严厉的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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