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系列评论之七 四中全会今日落下帷幕,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把“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作为重要考虑。“三个全面”,掷地有声,向世人宣告:改革与法治要同频共振。 改革进入“深水期”,水越来越深,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面对的“暗礁”、“潜流”、“漩涡”也越来越多,利益盘根错节。“硬骨头”要啃,“险滩”要涉,石头却摸不到了,靠什么突破固化的藩篱、凝聚改革的共识、推进改革的大业?答案就是,依法治国。全会提出,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这艘大船,需要法治的强力护航。正如法学界名言所说:“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改革,说得通俗一些,就是打破旧有的窠臼,必然会出现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而法治,乃是解决矛盾成本最低的一种手段。 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也必然会与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旧法管不了,新法还未出台,没有了“硬杠杠”,改革在各级官员手中就会变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对部门有利的就改,和部门利益相冲突的就缓改,甚至不改。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绘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可没有刚性的约束,再美的蓝图都会成为“纸上风光”,再好的改革初衷都会成为“镜中水月”。要避免改革成为可以随意拉扯的“橡皮筋”,就必须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法律刚性,束缚住改革的随意性和自由性。因而,四中全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不妨举个例子。国家一直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改革财税体系,推进政府实现全口径预算和预算公开。但除了财政拨款,还有哪些该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又该公开到哪些程度?原有的《预算法》对此并无规定。“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也就成了法外的“灰色地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后,新的《预算法》明确提出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要求预算公开。如此,全口径预算和预算公开的改革,也就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堵住公共资金的“跑冒滴漏”和取消政府的“账外账”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法治中国的实现,同样离不开改革。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立法上,有些部门因为利益相互“打架”,有些重要的法律条文迟迟难以出台;执法上,以权压法、九龙治水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上,地方化和行政化仍是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等。破解这个法治的“多元方程式”,不仅需要改革的勇气,更需要改革的智慧。从这个角度而言,四中全会的《决定》做出了全面、系统、完备、深入的部署,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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