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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半”不能成为教师的“义务”

2014-10-30 15:53:21 范  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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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多数学校放学后不允许学生在学校逗留,按照规定不得不将学生推向校外,要求家长必须在放学后将孩子接走。但是牟平第二实验小学开了先例,成立了“四点半社团”,只要家长没来,学校义务陪孩子一起等待家长,期间还会组织很多丰富的课外活动。(10月29日《齐鲁晚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按照此规定,我国各地小学放学时间大多定在下午4点20分以前。由于各地教育主管单位都有严禁孩子放学后在学校逗留的规定,这为家长接送孩子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为了确保从孩子放学到家长下班这段“真空期”内孩子的安全,很多家长不得不把孩子临时托付给社会教育机构,比如作业班、小饭桌。但是由于这些社会教育机构大多是无办学资质的“家政式”托管,赢利是其存在的出发点,责任观念淡薄,因此根本不能保证学生的绝对安全。

在探索孩子“真空期”安全保障措施上,牟平第二实验小学创造性地成立了“四点半社团”,只要家长没来,学校义务陪孩子一起等待家长,期间还会组织很多丰富的课外活动。在老师的监护下,学生可以自主报名参加学校创办的丰富多彩的免费课外社团活动,包括篮球、陶艺、书法、舞蹈、阅读等,一改学生放学后“放羊式”状态。“四点半社团”赢得了家长的一致好评。

“四点半社团”实行的是一种“纯义务托管”,正如该校校长所说,“四点半社团”既帮助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又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让孩子自由快乐地成长,说到底,相对于绝大多数学校而言,“四点半社团”突出的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但是,“四点半社团”显然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矛盾。

一是学校和监管教师势必承担责任风险。孩子在课外社团活动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一旦受伤,学校和教师将面临教育行政处分和家长的申诉。

二是监管教师不能“被义务”。教师都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他们没有义务在下班之后监护学生的责任。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应当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可是我国教育政策法规规定,教师不得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即使弹性放学也不能向学生收取费用。这种“被义务”的工作,显然不会受到教师的普遍欢迎。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有专家建议,最好的办法是由政府埋单,如果能贴补老师这块额外的支出,老师看管留校学生,也许家长就不需要每天抛下工作急匆匆地来接孩子。可是,“四点半社团”本身就是为家长服务,哪有由政府财政买单的道理?由家长支付教师的报酬,显然又违背了教育政策法规。这个口子一开,难免不让人担心“收费补课”泛滥成灾,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不能把“真空期”的孩子推向社会,必须由学校管起来,教师的监护报酬必须由家长负担。对于“真空期”孩子的监管问题,教育行政单位应该给予政策上的灵活处理,使刚性政策更具人性化。教师报酬的标准由家长委员会与教育行政单位协商确定,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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