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兴业杯屏山时评网络征文> 新闻评点 > 正文

就该禁绝收买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

2014-10-31 08:46:29 于立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现行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九)草案第13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现行刑法除了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外,还附有一个“但书”条款: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但书”条款的设置初衷是消解警方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时的阻力。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它也导致无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抑制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效用自然也就有限。

基于此,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但书”条款作出修改,从司法实务的技术层面而言,这是亡羊补牢、堵住法律漏洞之举。而从法治理念的角度而言,人之为人,是权利主体,不是物品,无商品属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人口买卖必须禁绝。所以,这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也是价值理念上的应有回归和进步。(福建日报)

——山东·于立生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