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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充公”,但付出不能归零

2014-10-31 08:48:32 薛家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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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 《重庆商报》)

平心而论,政府有权力,也有理由,拿回天价乌木。于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虽然是村民清理河道内的淤泥时,偶然发现,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将之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显然,无论是从法律方面上说,还是在现实层面上论,判决乌木款充公,都无可争议。

当然,村民对判决难以接受,也有自己的理由。一者,倘若不是村民发现,乌木很可能会“躺”在河道里继续碳化,最后可能不值一钱。二者,村民从发现到挖掘成功,历时20多天,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岂能成了无用功?三者,“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也就是说,村民有报备的动作,而政府部门却没有及时回应。如今,乌木变现19.6万元,政府部门有争夺胜利果实之嫌!

因此,政府拿回乌木款虽无可厚非,但也要顾及村民的感受。试想,我们在丢失钱包后,都要适当的感谢拾到的人,况且是发现天价乌木,这样大的贡献?更何况,在挖掘乌木的过程中,村民付出了必要的人力、物力?法院虽已将乌木款判给地方政府,但发现者、挖掘者的付出不能归零。政府应该对村民的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譬如,对发现者、挖掘机主等都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奖励。

对地方政府而言,可能诉诸于法律是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不得已的举措。但法律判决也进一步撕裂了政府与乌木发现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在给公众留下了强取豪夺的印象,这显然有损政府的形象。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让利益相对方心服口服?也许,这才是天价乌木判决背后,地方政府应该考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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