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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八旬老人所养鱼法理难容

2014-11-10 16:50:50 秦基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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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过去了两天,但是两位来自安徽的老人依然如同在噩梦中。11月7日晚,八旬老人李志昂跟老伴辛辛苦苦在长泰坂里乡丹岩村黄西坑水库,养了2年多的鱼,遭当地百来位村民哄抢。(11月10日东南网)

一对八旬老人,披星戴月来到异乡水库养鱼两年,原本可预期获得辛苦回报的时节,却平白无故遭到当地村民哄抢,此事无论从人情上或是从事理上来说,都是不可原谅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哄抢过程中,有人更趁天黑将老人打伤,其行为更可能构成抢劫罪。尤其是事发现场有民警阻拦,这些村民还继续实施更大规模地哄抢,最终导致经济损失20万元,数额巨大,这就不只是情理难容,而是突破了法律底线,构成了严重犯罪。

是什么原因让一些村民如此胆大妄为?笔者以为,首先是当地村民“欺生”思想作祟,认为两个外地老人在异乡深山。当地村民排外欺生的观念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的思想而改变。

其次,“法不责众”心理作祟,村民知道即便哄抢具有不合法不合理因素,法律对他们也难以惩戒。

最后,利己主义意识作祟,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说,哄抢行为显示了典型的羊群效应,普遍性的从众心理认为既便自己不抢别人也会抢,心怀侥幸地跟着哄抢。

可以说,法治既是社会规矩准则,也是社会治理手段,更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标志。笔者以为,哄抢行为不仅丧失了道德,而且还违反了法律,绝对不能“不抢白不抢”。在此,我们不仅要对哄抢水库鱼的村民进行谴责,也希望拿了鱼的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把鱼钱算还给老人。同时,有关部门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应加大追查惩办力度,以此哄抢事件为契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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