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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是否刑拘醉驾人大代表应当记名且公开

2014-11-26 17:05:21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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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这是民主表决的结果,都是无记名投票,也不好问为什么。”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仕强表示,他们查阅了过去的案例,目前的一个补救措施是,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请,再上会。(11月26日澎湃新闻网)

人民当家作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应当是慎之又慎的严肃问题。所以松江公安分局依法释放了张裕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表决。有点遗憾的是,投票结果不但有点出乎郑仕强的意料,也有点出乎笔者的意料。

因为很显然,如果张裕明不是人大代表,醉驾,逃离,导致单车事故发生,必定将被依法刑事拘留。如今张裕明因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却能逃过法律处罚,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是令人担忧的,一旦开了先河成为恶劣的范例,后果是严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是建立法律信仰的根基,而不是嘴上喊喊的口号。

虽然郑仕强表示还有一个补救措施,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请,再上会。不能排除这个可能,再次上会,仍然有可能赞成票不过半数,导致议案通不过。法律制度上应当考虑到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下一步通过什么程序解决问题。

譬如说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表决,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介入督导。我看还有一个原则不该被忘记,这种涉及社会公平、法律根基的重大事件的表决,应当记名投票,哪些人投了赞成票,哪些人投了反对票,哪些人投了弃权票,都应当公开。这样会迫使常委们极其慎重地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也对自己的政治前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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