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专项法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可在今年年底前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报道见12月1日《北京青年报》) 存款保险条例是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是迄今尚无存款保险制度的极少数国家之一,此前就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动议,我国已整整酝酿了21年。 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防范金融安全的一道市场化制度屏障。尽管这些年国内财经媒体时不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介绍性报道,但多数国人对这项制度仍一知半解乃至不甚了了。拿大白话讲,就是国家以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规定各商业银行从营业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存款安全保险,一旦银行面临破产清算,由保险机构向拟破产银行的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制度,以避免存款人因银行破产而“血本无归”。 眼下,国内银行业只设有一道挤兑防火墙——央行按总存款额的一定比例(目前大约在18%左右)向大小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在某家银行遭遇挤兑危机时,动用存款准备金平息挤兑风波,以避免挤兑风波蔓延至更多商业银行。 我国众多名号各异的商业银行,早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转型”而来。由于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商业银行的存款安全其实是由政府信用来提供担保。现实中,国内商业银行鲜有破产清算之案例发生,但这并非因为国内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技能高于国外同行,而是政府一旦发现哪家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异常”,就会果断出手强制干预。于是,国内商业银行被国际同行戏称为“不死银行”。久而久之,国内绝大多数存款人也就丧失了基本的存款安全概念和规避存款风险的意识。 其实,普通储户未必清楚的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不死神话”是以两大不菲代价换来的。其一,政府对“经常异常”商业银行的强制干预并无法律依据可循,而政府强制干预还扼杀了商业银行间的优胜劣汰。国内商业银行一旦脱离政府这个“安全保姆”往往不知所终,更不敢轻率开拓风险较大的金融新业务,除了导致国内众商业银行长不大、长不壮,更助长同业间有限业务的恶性竞争。 其二,一国的银行业若不设置存款保险制度,该国的民营银行在事实层面是不可能真正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筹建合法性都应该被质疑。道理很简单,目前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多少皆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如果其中的哪一家真的面临破产清算,政府好歹还能以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为由对银行实行“注资施救”。而如果哪家纯民营银行面临破产清算,政府若出于社会稳定之考虑对其“注资施救”,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连道义上也完全站不住脚。 经历了十数年千呼万唤,又借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之东风,央行在这半年间勉强批准民资筹建5家纯民营银行。为此,各界均批评央行步子太小,可又有谁来体谅央行做“小脚女人”之苦衷。因为如前所述,在没有率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央行批准民资筹建纯民营银行,一旦遭舆论较真,央行此举将可能涉嫌违法。其暗含的逻辑是,一旦民营银行存款出了问题导致储户集体“闹事”,难道由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来为储户损失买单么?若政府真这么做,法律依据何在?所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民营银行大发展的基本前提。 讲明了道理和原委,相信普通民众能对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持欢迎态度。但令民众不解和担心的是,意见稿为啥设定50万元的赔偿线?存款低于50万元全赔,超过50万的赔偿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按国际惯例,赔偿限额通常为该国人均GDP的2至6倍,如美国5.3倍,英国3倍,印度1.3倍,中国则设定为12倍。简言之,50万元以下全赔就是这么测算出来的。这充分考虑了国内民众普遍缺乏存款安全防范意识,以及意识养成需要时间等因素。此外,动用存款保险基金赔付储户系最后的办法,通常是先找好银行替破产银行擦屁股,此时,储户存款就自动转到接盘银行手上。当然,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正式实施,余钱较多的储户就不能再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了。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存款风险由政府大包大揽改成“市场兜底”。既然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取向是搞活金融,这一步就非迈不可。 邢理建(上海 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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