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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疲劳审讯需保障律师介入

2014-12-09 07:44:47 兵临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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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刑事侦查机关欢迎的刑辩律师,恰是抵制和预防非法取证的关键性力量,也构成了侦查机关“不能”刑讯逼供的在场性制衡机制。】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在40个条款的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这一司法解释如若顺利出台,意味着中国司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现代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可视为检验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刑事司法侧重对犯罪的结果追诉,忽略对嫌疑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使得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并造就了不少错案。针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所谓源头预防,就是彻底根治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念头,让执法者不敢、不能也不愿依赖刑讯逼供去破案。“不敢”就是要加大对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行为的追责力度;“不能”就是从程序上确保执法的公开和社会监督;而“不愿”,就需要从审判环节对非法证据进行彻底排除,令其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无益于定罪。只有法官令非法证据失效,才能将非法取证的动机从侦查人员头脑中“釜底抽薪”。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因为法官认定了取证上存在的合法性瑕疵,使得警方“功亏一篑”。或许这在实体上错放了真凶,但法院对取证合法性的坚守,在更普遍的意义上为刑事侦查设定心理干预,推动整个侦查思维模式的改变。可见,审判中严把非法证据排除关卡,是倒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的关键。

与国外相比,中国立法确立的只是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中能否守住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环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例如实践中,长时间审讯、不让嫌疑人睡觉等,是否应视为非法予以排除,立法规定并不明确。此次拟制定的司法解释,就是针对法律的模糊规定,为法院统一认定提供可操作性的准绳。尤其对于疲劳审讯这一备受关注的现象,解释初稿从每次询问时间设限、被讯问者每天休息时间下限、讯问过程中的休息饮食保障等三方面,作出了十分细致的安排。

但是也要看到,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彻底纠治,原因是一切旨在保护嫌疑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在执行时都面临着一个不对等的环境限制。由于嫌疑人被刑事执法机关控制,在侦查阶段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被动的嫌疑人很难有效抵抗侦查机关的暴力。要防止出现变相的刑讯和非法取证,除了从审判的环节进行否定性评价,还要改变审讯的不对等格局,保障律师依法充分有效介入,以增强嫌疑人对抗非法取证的能力。事实证明,不被刑事侦查机关欢迎的刑辩律师,恰是抵制和预防非法取证的关键性力量,也构成了侦查机关“不能”刑讯逼供的在场性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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