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之前普遍实行的暂住证,主要是方便地方政府管理外来人口,没有福利的性质,而《意见稿》则是着重于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这显然是较大的进步。近年来部分城市也探索试行居住证制度,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制度。《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家层面有了制度化安排,梦想终于要照进现实。 这个《意见稿》的最大亮点,无疑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多项权利,这正是城市外来人口所希望看到的。但是,《意见稿》中所明确的权利能否从纸上真正落地,是人们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显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关键在于政府提供保质保量的公共服务。这就需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包括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责任,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责任等。比如,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是财政对相关民生领域的投入,所以,制度有必要明确政府对相关公共服务投入的责任。假如这个问题不明确,地方政府能否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就是个问号,外来人口的权利是否有保障就是未知数。另外,制度还应该明确政府所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谁来监督、评价和考核,不合格怎么办。只有这样,居住证制度上明确的多种权利,才能落到实处。 责任越明确越有利于履行。通读《意见稿》可以看出,其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多为比较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也不见什么情况下应问责、如何问责的规定。这恐怕不利于督促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议《意见稿》强化对政府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户籍改革的思路已经明确,就是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权益,未来发展方向应是通过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据研究,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即政府提供均等公共服务所需增加的财政支出人均约为13万元,这对任何城市来说都是不小的挑战。虽然地方公共资源有限,外来人口一下子实现同城同权并不现实,但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措施时,不能只考虑自己操作方便,而应注重创造机会均等的环境,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公平化,让广大外来人口不折不扣地享受到国家的利好政策。(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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