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有关部门通过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东方早报,2014年12月6日) “个人事项报告”产生于2010年,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从政,增强全党整体战斗力。不过,由于过去对报告事项、抽查内容基本没进行公示、核实而流于形式,许多人填写时也是敷衍了事,“报无不报有、报小不报大、报少不报多”,效果大打折扣。 这样,“个人事项报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虚报”、“漏报”、“瞒报”现象,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出现部分“带病提拨”干部,产生大批“房官”、“祼官”,极大地削弱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不利于干部队伍的“硬化”和“净化”,对党的事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隐患。 因此,“个人事项”光报告还远远不够,接下来,应对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公示,将他们的个人事项“晒”在阳光下,以此考验他们对党和组织的忠诚度,给心存侥幸、冥顽不化者以警示,让“走偏门、歪心眼”的人心惊胆战,促使这部分人将“压力”转变为“动力”,及早补填虚、漏、瞒报事项。 同时,要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人事项申报表进行核查。在公示期满后,除已涉腐败案件的外,一方面要进行常规性抽查,另一方面特别要对有重大嫌疑、被干部群众举报的人员进行逐项审查核实,多途径、多方式掌握被查人真实信息,一旦查到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的,将严厉惩处,决不姑息。一来二去,便能使干部对“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心存敬畏。 另外,在公示核查过程中,也需要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置身于体制之外,比较了解干部“八小时外”的活动情况,许多组织上掌握不到的线索他们心知肚明。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漏网之鱼”。 总之,个人事项绝不能报告完毕就了事,必须“组织+群众”双管齐下,在“公示+核查+惩处”组合拳的打击下,才能从心灵深处触动某些干部的“痛点”,“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就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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