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针对12月11日晚南京一赴泰旅游团队个别游客侮辱空服人员事件,江苏省旅游局进行了查处,对组团社领队熊某某给予暂扣领队证1年的处罚,将涉事4位游客的不良行为发至该省旅游协会,要求协会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告示。 该事件的发生,着实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在国内,很多人都在强调,“在国内丢人也就罢了,如今却丢到了国外”。之前,泰国方面已经对4位涉事游客做出了处罚,并没有引发争议之声。然而,对于国内的处理结果,却充斥着一些质疑声。 公众的诘问主要纠结于,该事件由游客不良行为引发,而对游客的惩罚,却明显过于“手下留情”。尤其是,组团社领队被处罚,组团社被通报批评并被责令整改,相应的处罚都已经落地。在很多人看来,游客与空服争吵,将方便面泼向空服,并扬言炸掉飞机,行为危害性已经非常之大,为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可以说,这种想法并不过分,飞机上的不文明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表明不具有危害性。毕竟,在刑法范畴内,还存在“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而威胁飞机飞行安全,则应该属于后者。问题是,如果真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四名游客的行为很难被追究刑责,这也暴露出了当前我国刑法领域中的短板和不足。 当前,在国际社会上,涉及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主要由四个公约构成。在这四个公约中,对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了三个具体犯罪,即: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从这个方面而言,四名游客的行为,符合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特征。 在国内,关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主要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惩罚和预防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也是国际公约国内化的具体体现。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障碍和掣肘,很难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具体来看,在刑法条文中,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在于“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那么,暴力程度如何,暴力结果如何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面临现实操作困境。比如,向空服泼方便面、扬言炸掉飞机等行为,属不属于暴力,属于何种程度的暴力,到底该不该被追究刑责,难以厘清和界定。同时,如果以其他罪名来追责,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背离了法律的本义。 根本上而言,四名游客在国内不被追责,凸显出了当前我国法律层面的短板和不足。罪名的完善,行为标准的细化,处罚方式的跟进,都值得进一步考量和探索。唯有如此,才能将类似行为纳入刑罚视野,并给予足够的威慑,倒逼行为人严格自律,不再做出出格的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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