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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东名誉权案败诉的法治意义

2014-12-18 07:49:33 冯慧文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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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为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点赞,因为法院的判词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尺度和功能,重申了“公共人物应当如何面对批评”的基本原则】

因在电视节目中以“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等言辞评点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被对方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12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晓平的言论没有侵犯孔庆东的名誉权,驳回了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特别指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

北京海淀法院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包括四个,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节目中对孔庆东当时所涉案件的点评,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情况是真实的,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吴晓平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我们应该为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点赞,因为法院的判词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尺度和功能,重申了“公共人物应当如何面对批评”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批评总会使被批评者在精神上产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对社会而言,新闻评论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决定了我们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试想,如果法院判定电视新闻评论节目主持人“因言获罪”,可能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寒蝉效应,舆论监督、合理质疑的边界就有被大大缩小的危险。对舆论监督、合理质疑适度宽容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保证全社会都能有畅通的舆论监督渠道。要是连这一点共识都没有,媒体将无法扮演“社会瞭望者”的角色,也将意味着社会观念的严重退步。

事实上,恰如一些媒体评论所说,孔庆东本人也应对自己的败诉感到高兴——如果连一句“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的评点都要治罪,一贯“口无遮拦”的孔庆东教授,恐怕今后也将成为法庭被告席的“常客”。正如吴晓平所言,孔庆东的名气,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骂人骂出来的”,如果那些被他骂过的人都来追诉名誉侵权责任,搞不好以后孔庆东忙于应付各种官司,连上课和发微博的时间都没了。当然,这不是鼓励骂人,而是要厘清正常批评和恶意诽谤的边界。

在北京海淀法院的判词中,还有一段表述非常精彩。法院认为,孔庆东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而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于媒体不具恶意的批评、质疑亦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可以说,这段判词给孔庆东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给其他试图用“侵害名誉权”的大棒恐吓批评者的人上了深刻一课——公众人物应该有理性接受批评的雅量。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捍卫言论自由的原则,让批评者免于被“打击报复”的恐惧,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并不是说,媒体拥有什么特殊的“豁免权”,而是主张依法保障舆论监督能正常开展。作为公众人物的孔庆东,不仅应该有健康的心态,理性对待媒体的非议和质疑,还应该担负起公共人物应有的责任,维护和拓展好舆论监督、合理质疑、理性辩论的空间。毕竟,营造一个宽容理性、更具建设性的舆论氛围,无论对每个人还是对全社会,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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