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7日电(记者 田建川、李代祥)近来,广东、陕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出台环境违法有奖举报规定。这对于发动群众参与到环境违法的监督中来,必将产生积极成效。不过,惩治环境违法不仅需要公众“雪亮的眼睛”,更需要相关部门“强硬的双手”,因此除了号召公众举报环境违法本身,也要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惩治环境违法不力的失职渎职行为。 这些年来,不少地方频频发生环境污染恶性事件,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有些地方一些企业违法排污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当地群众很多时候到相关部门举报多次都毫无结果,使得相关违法企业肆无忌惮,我行我素,直到发展成为当地的环境公害。这种现象背后,恐怕很难说不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 更为严重的,则是当地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现象视而不见,甚至为当地相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背书。河北省沧县群众举报井水被污染成红色,当地官员却说是“红豆水”;浙江省某地市民“愿花20万元请环境局长下河游泳”,局长本人却不予回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肯定非“一日之功”,难道当地相关部门会毫不知情,还需要请公众来举报吗?主动作为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不正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吗? 惩治环境违法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已成社会公众的一大关注点,也引起一些地方的重视。遗憾的是,从公开资料来看,目前仅有山东省潍坊市、黑龙江省海林市等个别地方出台了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有奖举报”规定。这些规定列出了“执法监管不到位”、“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失职渎职行为,并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调查、核实确认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种做法,无疑值得在更多地方推广。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而惩治环境违法,相关部门的监管行为无疑更有效率。在号召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的同时,也应鼓励群众举报惩治环境违法不力的失职渎职行为,倒逼监管有序跟进,从而筑起环境保护的有效屏障,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稳步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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