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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追求公平难言“拉平”

2015-01-15 09:19:27 常武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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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如何使企业人员养老待遇有所提高,以适当缩小两者的差距,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养老金并轨改革是一场追求公平的改革,但不是一个“平均主义”的改革,明白这一点,才不会让一些人现在希望太大,将来失望太大。】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决定》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报道见A5版)

公众期盼日久的养老金并轨改革,终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改革方案,以国务院下发《决定》的形式正式推开,饱受诟病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分道运行的“双轨制”,终于有望得到比较彻底的改革。

近年来,公众一方面强烈呼吁尽快打破养老金“双轨制”,另一方面,鉴于对改革困难的充分估计,人们对何时能正式启动养老保险改革,一举打破养老金“双轨制”,又不敢有太乐观的预期。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将实现并轨,中央推进改革的决心之大,改革举措的力度之大,实属罕见。不过,人们很快就会意识到,改革的确是要从以往的养老保险“双轨”并为“单轨”,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复杂而具体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关系调整,不可能是简单的一“改”到位和一“并”了之。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既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的制定者、执行者,同时又是“被改革者”,改革需要获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支持,需要对他们的实际利益给予合理的关切。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所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就这个基本原则,国务院《决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养老金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如何使企业人员养老待遇所有提高,以适当缩小两者的差距,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具体而言,养老金并轨改革,主要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在同一条轨道上运行,实行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一样,在职时都要按相同“比例”(保费在工资中的占比)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相同“比例”(养老金计算公式)领取养老金,但不意味着一定能把机关事业养老和企业养老的水平“拉平”。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高于企业人员,那么前者在职时缴纳保险费数额将比后者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将比后者高。养老金并轨改革是一场追求公平的改革,但不是一个“平均主义”的改革,明白这一点,才不会让一些人现在希望太大,将来失望太大。

另外,按照中央部署,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其实质是财政托底的一种福利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让他们退休后领取一笔较可观的年金收入。相应地,各类企业也应当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为企业人员提供补充养老保障和养老福利,否则将使企业人员养老保障出现一块“短板”,使他们的养老保障水平继续落后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但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企业自己提供资金保障,这又将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企业人员即便能享受企业年金,其保障水平总体上可能仍低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年金,或将使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仍处于相对弱势。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统一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最终都需要财政资金大幅提高拨付养老金的比例,填补养老金的“缺口”,偿还上养老金历史欠账。这是我国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一个核心工作,是财政支出大幅用于社会保障的题中之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对政府顶层设计社保养老,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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