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国企“廉政保证金”制度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譬如,保证金可以提高到30%以上。另外,保证金的延期年限,应以国企负责人任期为标准,经过离任审计与职工意见调查,才能决定是否领回保证金。最后,应将国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的更多小差错也列入保证金的约束范围。 广州市国企廉政风险保证金第一批于今年到期,大约有九成的国企负责人将可以领回自己的保证金。据报道,广州市国资委从2012年起,实施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获得的年度薪酬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任期奖励的80%在考核期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经营与廉政风险保证金延期三年支付。 简单来说,这个国企“廉政保证金”制度,就是每年从国企负责人的收入中扣除一部分进行封存,三年后若该负责人在履职期间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一次性将封存的款项领回。反之,则该钱就要被充公。从“九成企业老总可领回保证金”这条信息来看,该项制度的监管效果还有待提升,毕竟,还有10%的企业负责人没有遵纪守法,这个比例可并不低。 “廉政保证金”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在国外早已有之,国内一些地方的机关单位近年来也陆续在尝试。但在国企引入“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则不多见。在广州,该制度值得称道之处在于,它只存留国企高管个人资金,没有动用公款。不像有些地方的机关单位,除了存留个人资金,还要拿一部分公款并入个人账户——如果该公务员奉公守法,则退休后可将个人的钱和公款奖励的钱一并拿走。意思是说,做好本职工作是有奖的。这难免引发纳税人不满。 另外还应当承认,“廉政保证金”是有一定约束力的。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真金白银被没收,何况国企高管的待遇优厚,其中的20%可不是小数目。对于“在巨额贪腐所得面前,一点保证金算不了什么”的习惯性论调,我一直都不怎么赞成。因为当事人若存在贪腐行为,还有各种法律惩处。“廉政保证金”只是法律的辅助性措施,是反腐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法制框架下,对公职人员多一项监管约束措施,有什么不好呢!更何况它又没浪费什么公共资源。 当然,即便是反腐的辅助性措施,也应该将其功效发挥到最佳。以我所见,广州的国企“廉政保证金”制度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譬如,相比较于国企高管的优厚待遇,20%的保证金比例偏低,可以提高到30%以上。另外,保证金的延期年限,应以国企负责人任期为标准,经过离任审计与职工意见调查,才能决定是否领回保证金。最后,“廉政保证金”的辅助性功能决定了,此举主要是反小贪或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大贪或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需另行立案处理),因此,应将国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的更多小差错也列入保证金的约束范围,小错扣小钱,大错扣大钱,按比例扣除。如此,不仅反腐功能强化了,而且更有利于国企负责人尽职尽责,把企业管好,发展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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