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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法院”应判妨碍司法公正罪

2015-01-20 08:10:13 魏文彪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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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职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不好拒绝,就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对单位的意见,法院只是酌情考虑”。(1月18日《法制晚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像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这样,实际上是变相干预司法审判。而近年来,类似这样的现象屡有发生,向法院发公函为本单位犯罪职工求情,似乎已经成为部分单位的“自觉行为”。

需要看到的是,尽管相关单位向法院发公函请求对犯罪职工轻判,并不一定能对法院审判产生作用,但是如果碰到部分“意志不够坚定”的法官,也不能排除相关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求情公函的影响。

尤其是有些单位向法院发公函先报送到有关权力部门,再由相关权力部门批转给相关法院。而由于当前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等原因,这样的求情公函给法院审判带来影响的可能性就更大,更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

单位职工实施受贿等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实施处罚,对相关犯罪职工本身也是一种教育,同时也能对其他职工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利于减少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再发生。而像部分单位这样向法院发公函为犯罪职工求情,不但不利于发挥警示作用,甚至可能误导其他部分职工,进而导致受贿等犯罪行为更多地发生。

单位向法院发公函为犯罪职工求情,之所以会屡屡出现,除了与相关单位相关负责人法治意识与廉政意识淡薄有关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缘于当前法律与纪律规定,均未对单位向法院发公函干预司法行为作出具体的罚则,从而导致此类行为难以受到惩处,导致相关负责人实施干预司法行为时变得有恃无恐。

显然,唯有通过立法与修订纪律规定,对单位向法院发公函干预司法行为规定具体的罚则,才会有利于杜绝单位干预司法行为再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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