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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数字,我们如何衡量司法公正

2015-01-22 08:56:26 傅达林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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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最高法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之后,中央政法委日前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走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种从行政系统移植过来的考核评价方法,从引入司法机关的第一天起就毁誉参半,并在司法行政化体制之下,多年来一直深刻影响着司法系统。客观上说,以数字量化的方式考核司法业绩,能够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参考依据,人们可以借此观察它们的具体工作情况,一定程度上促使司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办案的质量水平。

然而万事过犹不及。批捕率、起诉率、结案率等这样的量化考核指标,倘若放在法治发达、司法成熟的国家,可能没有多少问题,不失为社会评价司法的一种安排;但是在一个司法行政化严重的环境中,这些数字化考核很可能加剧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并将司法从理性的法治轨道上牵引开,不断异化为一种司法“出官”的手段。

由于我国司法历来行政化色彩浓重,自上而下的各种数字考核,紧紧掐住司法官员的“脖子”,每一项指标如同一根“指挥棒”,指引着司法政策方向。例如,把批捕率高低作为考量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的依据,压力转移到检察院,对一些证据尚不充分的案件也只好“强弓硬上马”;有罪判决率被视为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依据,让公诉人“压历山大”,只能想尽办法做法院工作,让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最后“疑罪从轻”;而结案率更是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工作模式,年底不立案成为通行规则。这一系列不正常、非理性的司法怪相,背后都与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有关。

这些年,在司法改革的视野中,上述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早已深受诟病,司法体制内的人也大多怨声载道。因而取消这些数字考核项目,乃是让司法回归理性的务实之举,有助于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难题:离开了数字这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又该如何去衡量司法公正的质量水平呢?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道德伦理深深烙印于国民内心。这种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让我们更习惯于从感性而非理性出发,去评判我们的周围世界。而“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尤其在缺乏法治理性的背景下,社会对司法质量的评价很可能彼此冲突,令司法机关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境。例如对云南的李昌奎案,对西安的药家鑫案,判前判后的公共评价相差甚远。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呢?标准的迷失可能更容易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读。

改革的方向,当然不是等到司法去行政化之后,再重拾昨日的“牙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盘子里,本就包含着对不合理司法业绩考评方式的清理,包含着构建一套合乎法治理性、尊重司法规律的司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并非完全抗拒数字化,而是侧重于指标项目设计的科学性、正当性。它应该更加多元化,不仅包含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导向性指标,而且包含错案率之类的负面评价指标;它应该更加开放化,不仅包含司法系统内部的考核评价,而且包含社会对司法的外在评价,尤其关注第三方力量的中立性评估;它应该更加理性,不仅走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样的恶性循环,而且采取定量与定性的评估方法,将“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其中。

清理考核指标让刑案归位正义

在法律范畴内,刑事犯罪与公民个体的人身权利具有紧密联系。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如何,往往依赖司法考核指标的数字表现,但是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到底如何,却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

当然,作为办案机关,追求高质量的司法考核指标,体现出了积极的办案宗旨和意识。但是,这些考核项目的制定,并不一定是客观现实的。尤其是,囿于客观因素的限制,某些考核项目不可能成为衡量案件处理结果的依据,甚至存在一定的误导作用。

比如,刑事拘留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等考核指标的设定,必然会加大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本来不构成犯罪,但是迫于考核指标的影响,办案人员就可能将行为人的行为看得“严重”,进而上升到刑事案件层面。那么,这无疑背离了法律的本义,更对公民个体的权利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容易让刑案处理陷入到无序的状态中。

事实上,追求上述考核指标,其目的就是严厉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客观上,将更多的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考核指标设定的初衷和目的,并没有不妥,彰显出的积极价值值得肯定。只不过,对表面数字的过度追求,只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犯罪行为具有“过去式”的特征,在证据的收集及还原真相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认识上的困难。

有关资料显示,西方国家的无罪判决率大约在10%至20%之间,有的国家甚至会达到30%,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相反,这种考核数据上的“不乐观”,却恰恰契合了刑事案件处理本义,体现出了法律的价值。在我国,当谈及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等指标时,我们总会看到100%、99%的可喜数据,但这种数据背后的真实性如何,到底有没有冤假错案,却应该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刑事诉讼也有自身规律,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该规律。基于此,清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彰显出了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但是,很多人也对此表示担忧,认为清理考核指标后,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会不会大打折扣。其实,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些不合理的考核数据取消后,恰恰可以提高办案准确度,减少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反而更能让司法工作摆脱不必要的束缚。

对于公检法而言,三者之间本就是互相配合和监督的关系,任何考核项目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状态。在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中,三个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可能在证据以及事实认定等方面都能做到天衣无缝。尊重科学,尊重规律,不以考核数据论成败,不以考核名次论英雄,这才是我们提高办案质量的初衷。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让每个刑事案件都能彰显出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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