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7.85公斤重的狗头金。喜从天降,消息不胫而走,牧民家里更是门庭若市,大家争相来看这难得一见的宝贝。可是,那位牧民的高兴劲头还没有过,麻烦就来了。 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随即引发争议。正当网友热议这个金块会不会被国家收走之时,2月6日,清河县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该牧民家调查。6日下午,@青河县文物局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无关,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 如果狗头金确属矿产,那么根据《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牧民应该把它交给国家。这意味着,捡到狗头金的牧民只不过是做了一场黄粱美梦。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指出:“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史律师称,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否则将涉嫌侵占罪。 但是,这块裸露于地表的狗头金属于矿产吗?不少学者提出了异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兵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狗头金不是矿藏,应归个人所有。何兵的理由是,不管是《宪法》还是《矿产资源法》,虽然规定矿产归国家所有,但是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矿藏是“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而狗头金是一块地表裸露物。“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属于侵占国有资源,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专家介绍称,狗头金的成因有流星陨落、黄金成雨等。据此,@萧钧瀚鹏否定了狗头金是矿藏的说法,他认为狗头金形成于太空,是陨落于地球的一块小东西,所以不属于矿产。“牧民朋友得到上天的眷顾,拾到一颗带有贵金属的价值不菲的狗头金,有据为所有的意思。据为所有,不为法律所排斥,人之常情,实属应然。”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支振锋则从法意的角度,对“矿藏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了狗头金应该归牧民所有的观点。他认为,“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但是,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河南商报梳理了国外经验:“在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与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由双方均分。”历史学者@吴钩则从古代律令中找到了依据,他发现,对于从地下挖到的无主物,只要不是文物,历代律法的规定都遵循“先占取得”的原则,“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他认为,“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立法原则,乃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认……” 狗头金归属之争,其实并不仅在于它是否是矿藏,更在于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究竟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还是遵循自然法和公众的日常思维习惯的问题。尤其当法律规定与自然法、民众的日常思维习惯发生冲突,或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做到平衡? 不得不说的是,很多人之所以支持狗头金应该归牧民所有,还在于对地方政府屡次以“国有”的名义将民众发现的宝贝“合法”收缴。2012年,彭州农民吴高亮挖掘出了价值上千万元的乌木,随后当地政府以国有的名义将乌木强行拉走,并奖励了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不满,提起上诉,但最终败诉。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了近来多起类似事件的参考。“从程序上说,此事还需要等待清河官方的调查结论,但倘若结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乌木案’,‘交公’将成为不可更改的铁律,今后再出现类似事情,讨论的议题可能就只剩下——奖励能不能多一点?”这次狗头金事件最终将如何解决,华商报记者@杨鹏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不过,换个角度想想,狗头金争议其实也是公民不断上升的私有财产权意识的一种表现。国家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处于强势地位,当它利用这种地位与个人争夺利益时,个人将处于一个很无力的状态。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正是@顾则徐最担心的地方。他说:“按照那些律师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为,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没有依法办事,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为而已,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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