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7·5”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包来旭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在一审宣判后,包来旭律师金亮新表示,包目前暂未有上诉意向,并愿意捐献有用器官,希望取得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谅解。(2月13日《现代金报》)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主席黄洁夫在去年年底正式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而之前,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我国超65%器官移植源于死囚。 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包来旭如果真是自愿捐献器官的话,应该给予肯定。但是捐献的器官不能成为一笔糊涂帐。多年来,由于死刑犯身份的特殊性,国内外对死刑犯捐献器官是否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引发广泛争议,因为人们担心自由受到限制且生命权已被剥夺的死刑犯的器官捐献会变成“被捐献”,更担心会有机构和个人从中牟利。 因为包来旭捐献器官后,受捐人肯定是要出钱的,一个死囚身上的各种器官至少值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这些钱是归了司法部门了呢?还是被医院获取了呢?或者是上缴国库了呢?必须要有一个明白帐。虽然存在隐私的问题不便全部公开,但有关部门必须监督一下这笔钱的去向,以及器官去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问题。 包来旭是通过律师之口表示愿意捐献器官的,而且是在被判死刑之后这种特殊情况下表示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他捐献器官必须符合法律的手续,是否体现他的真实意愿。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有关部门不能因为包来旭是“死囚”,就不去进一步去核查他的捐献是否是是真实意愿。 因此,有关部门对包来旭的自愿“捐献”器官应慎之又慎,更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当然,也不能因为他的特殊身份,而不问青红皂白拒绝他的捐献。只要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经得起社会检验,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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