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并非改革的终点,而只是又一个开始。《意见》在调整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上也前所未有。公众最为期待的,还是这65项改革举措的最终落地。】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涉及到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多个层面。这也是《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自发布之后第一次重大修订。在法院系统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这样的修订还不曾有过。 舆论普遍关注“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受审”,作为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标志性举措,它理应得到肯定。就如19年前,一度被混为一词的“犯罪分子”被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正式区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所以不能称之为“罪犯”,是因为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出台之前,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仍是无罪的人,他们当然不能被称为“罪犯”,他们也当然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穿着便服去接受审判的权利。 当然,在称谓上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罪犯”中区分出来,或许并不难,但在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内心,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区分开来,并不容易。19年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受审”也将面临一样的考验。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来观察,“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并非改革的终点,而只是又一个开始,一个由外到内的起点。无罪推定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落地生根,仍需要一例例的个案公正来传递。 最高法的“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在调整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上也前所未有。具体65项改革举措中,“律师”一词在其中五项改革举措中出现了十次。此前为部分“死磕派律师”所较真的“法院歧视性安检”问题,最高法毫不含糊地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对此,想来不管哪“派”的律师都会满意。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等等,对应的无一不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较之文本表述,公众最为期待的,还是这65项改革举措的最终落地。 区别于以往的司改方案,最高法此次的“全面深化改革意见”不但绘出了改革路线图,也给出一张较为详细的时间表。如“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等。到明年,希望全国人大代表能够人手一份“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对照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一一检查核实已到既定时间的改革举措。对于司法改革来说,落实远比展望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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