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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2015-03-06 07:29:55 长江日报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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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上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进入正式立法程序。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立法意见稿,对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可及时发现、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而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家暴行为,也都有权劝阻、制止、报案。这也有助于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共识,改变公务人员“法不入家门”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

提供及时有力的救济

宋耀红(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反家庭暴力的规定零散、不系统,立法上对家庭暴力并无统一的界定,加之现有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导致类似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王向贤(天津师大社会学系副教授):暴力会代际传递,男人反对家庭暴力,首先就是可以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家暴受害和目睹儿童,避免制造下一个施暴者的可能;其次,施暴者的健康会因为经常施暴处于狂暴的状态而受损。不施暴,才能让自己远离对所谓男性气质的错误追求。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反家暴法,归根到底要解决的,是当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立法要重在建立救济机制和预防机制,确立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处理程序明确的救济机制,比如民事保护令制度、庇护制度等等。

对公序良俗的影响不能不顾及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如果运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首先应考虑法律的优化调整原则,然后基于权利的普适性,考虑尽量涵盖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根据现实需求对遭受暴力的受害人作出力所能及的保护。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公众对青年人的试婚行为、老年人同居行为逐渐抱宽容态度。有关方面担心将这些群体纳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后,会对伦理及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其实混淆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界限。家庭暴力告诫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其效用必然大打折扣。

新华网网友:一个人连自己在家里受到非法待遇都忍气吞声,怎么可能相信他走在大街上会对不法行为大胆说不。让全社会成员知道自己在家庭里的法定权利,让每个家庭因为这个法律变得较为和睦,不和睦也不至于用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才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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