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条款”别对乘客利益“动手动脚”
2015-03-06 13:02:1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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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福建龙岩市民丘建东在乘坐动车抵达浙江温州南站后不慎遗失了动车票,因无法出站被要求需重新购票方可离开。丘建东认为实行实名制购票后,车站凭身份证即可查验消费者是否已经购票,不应再要求消费者重新购票。为此,丘建东一纸诉状寄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3月5日《东南快报》) 这起案件虽然被受理了,但是其走势却是未知数。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丢失车票的时候,消费者需另行购票。虽然,这个规定只是铁路部门制定的,但是,这个规定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批的。也就是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说,法院审理完全依据证据,当铁路部门将这个规定摆上大堂上的时候,就是最好的证据,理亏的似乎就应该是丢失了车票的乘客了。 丢失了车票的乘客真的理亏吗?其实,丢失车票的乘客有着充分的理由不去补票,这是因为他已经购买了车票。尽管说,铁路部门的规定是白纸黑字,但是,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这样的规定,如果放在几年前,丝毫没有问题,那个时候还没有实施车票实名制。乘客购买车票的时候不会留下什么痕迹。当车票丢失的时候,是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买了车票的,铁路部门也无法查询核实。如果丢失了车票的丘建东被放行的话,则会产生负面影响。试想,会不会有更多不买票的人谎称车票丢失了呢? 而眼下看来,车票丢失不去补票,已经有了成行的环境。这是因为,现在的购票制度和原来的购票制度是不同的。原来的时候是无记名购票,现在实施的则是购票实名制,乘客在购买车票的时候是用身份证购买的,这个信息就储存在了铁路部门的售票系统里。里面既有乘客信息,还有车次方向,亦有出行时间。最为关键的是,信息时代,为各种信息的查询提供了方便,要证明乘客的购票信息其实很简单,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一下就可以了。 遗憾的是,在乘客丘建东到达目的地,即将离开车站的时候,他却被工作人员拦截了下来,要求他出示车票。在获悉其车票丢失之后,逼迫其重新购买了车票,才将其放走。虽然说,一张车票并不贵,也就几十块钱,但是,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谁的身上,都会很不舒服。因为,在“有迹可循”的实名制购票制度面前,铁路部门的规定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可是依然摆脱不了霸王条款的嫌疑。我们在意的不是丘建东一个人的被拦下。我们关注的是,在未来还会出现多少丢了车票的丘建东? 查验购票信息,对于铁路部门来说只是举手之劳,让乘客扫描一下身份证就可以了。这起案件即使丢失了车票的丘建东最终胜诉了,也不能画上句号,这牵涉的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还会有千千万万的丘建东出现,总不能个个都去打官司。实名制购票制度实施的今天,删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条款更显得迫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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