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期待“防火墙”发挥作用、干预司法的活动将受到限制的同时,也应该对一些不公开的干预活动提高警惕。比如,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不再公开打招呼,不再直接说情,但是可能会以“关心办案”为借口,强调某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应慎重处理”,某人“社会影响大,办案要考虑影响”等,以隐蔽的方式说情,要防止相关规定被“架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 该《规定》的出台,架起了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高压线”,警示着干预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它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准则,它要求相关人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中都应该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囿于种种外在压力,一些司法工作人员难以做到这一点。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办理,不仅让公平倾斜,正义不存,甚至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社会对此诟病颇多。它不仅严重干扰司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而且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发文,要求司法机关怎么做、不怎么做,给司法活动定调子、划框框;二是直接给司法机关有关人员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三是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是对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各样的暗示,让其不敢、不能坚持公正司法。 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法律法规,即使有一些文件提及此类要求,也因为约束力差而流于形式。该《规定》的颁行,给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建立了“防火墙”、划出了“红线”。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哪些行为将被记录、通报,哪些行为将被追究责任,规定得一清二楚。如果有人继续干预司法活动,得想想后果。 不过,我们在期待“防火墙”发挥作用、干预司法的活动将受到限制的同时,也应该对一些不公开的干预活动提高警惕。比如,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不再公开打招呼,不再直接说情,但是可能会以“关心办案”为借口,强调某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应慎重处理”,某人“社会影响大,办案要考虑影响”等,以隐蔽的方式说情,要防止相关规定被“架空”。 建立“防火墙”,给干预司法者划一条“红线”,关键是对干预活动的处理。能够干预司法、影响司法活动的人大多是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权力,如何确保对干预案件行为的全面记录、通报、追究其责任,会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因此,必须严格贯彻《规定》,做到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的“无缝对接”。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记录、通报制度,不管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还是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只要是说情的,都应该记录和通报,不能有例外;严惩不记录、通报的人员,对那些不如实记录、通报的人员,要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打击报复记录、通报人员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让干预司法者无处可藏。 夯实“防火墙”,建立“高压线”,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开行使职权,公众的期待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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