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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完整的诉讼权利归还人民

2015-04-16 07:33:04 杨于泽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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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总的原则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意味着,过去长期坚持的立案审查程序被废除了。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本质是将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归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民实际享有的诉权并不完整,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现在有必要让公民诉权完整起来。

诉讼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守法,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而且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在,法治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其中也包含守法与用法的价值导向。

但长期以来,由于权大于法,公民的诉权被像切香肠一样一点点切走,不再完整。我们经常听说,有人就某事依法向法院提告,但法院不予立案,有时候甚至都懒得说明理由。司法本是所谓“最后的救济手段”,也就是说,即使别的地方不理,法院也要管“闲事”。但有些法院却不是这样,人们通常称之为“欲告无门”、“投告无门”,也就是没个评理的地方。

法院拒绝立案,有若干基本情形:一是党政机关施压,二是法院系统内部“规范”,三是法院出于工作考核的缘故“调控”案件受理,四是掌握权力的人滥用职权打招呼,五是法院明哲保身而回避矛盾。我们耳熟能详的,有“民告官”立案难、环境诉讼立案难。最高法负责人提到“年底不立案”现象,因为接受新案子将压低结案率,这是法院不乐见的。

谚云: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里的“官”,实指历史上作为法官的县令、知府等地方官员。现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建设法治国家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就应当全面落实“法治”的内涵及其要求。法治的首要内涵,是以法律对权力进行规范,而人民正是运用法律的主体之一。法治对公民提出的要求,一方面是要求守法,另一方面是要求善于运用法律解决权利纠纷。将完整的诉权归还给民众,已经是理有必至、势所必然。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趋势是政府放权,公民权利逐渐由纸面落实到现实中。政府的大量审批权被取消了,相应地,民众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有了更强的自主性。但中国社会不会乱,相反,13亿中国人的活力与创造性将会被激发出来,有一天会如泉流涌。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作出的历史选择,既已作出选择,就不要担心民众手中的诉权。把完整的诉权归还给民众,本质上也是一种“政府放权”。“打官司”是理性的行为模式,意味着行为主体是讲理和服法的人。过去公民的诉权被切走了一部分,客观上给权力滥用创造了条件。现在归还诉权,将收到权利制约权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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