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将儿子搂入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最终,母亲全身有19处伤口,而孩子毫发无损。由于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过轻,且可操作性低,有关法律界人士建议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上实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5月18日《法制日报》) 养犬本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政府无法剥夺,但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却不可忽视,烈犬伤人问题尤为突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对犬主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然而,这样的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烈犬伤人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烈犬伤人,养犬人要负民事责任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目前的法律支持对养犬人进一步追责。城市重点区域本来就禁止饲养烈性犬,狗主人应该提前预知和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伤害,就要对犬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烈犬伤人,如果造成了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也是过失犯罪的一种。某些猛犬杀伤力很强,如果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或者是在遛狗的过程中伤了人,都是明显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狗伤人的一刻,如果狗主人不上前制止,在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犬主放任烈性猛犬在外不管,无疑是置大家人身安全于不顾,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养犬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在明确禁止的区域不养烈性犬、大型犬,并按照有关规定养狗,把社会的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