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合乎比例的执法,体现出教育的功能。如果需要处罚,采取警告的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似乎更有益于实现执法目的。】 据报道,8名大学生到山东泰安旅游,酒后在宾馆打起牌来,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结果被公安机关以聚众赌博处以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这样的“顶格处罚”引起网络热议。 从“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行为哲学上分析,严厉处罚以塑造青年正确的行为意识,执法者的初衷或许不乏善意。但人们担忧的是,这种处罚是否过重,又会给即将毕业工作的8名大学生造成什么后果? 出于对警察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也罢,出于对大学生人生前途的忧虑也罢,都需要以法治的思维来评判警察的执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赌博是否构成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8个大学生在集体出游途中打牌,一块钱一局,警方当场收缴的全部赌资也只有920元钱,是否够得上“营利”值得商榷。 当然,将聚众赌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没有疑异,但其前提也应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无论在公安部的文件还是一些省的地方性规定中,都明确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亲朋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本案中的8人都是同学,其“聚众赌博”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是否大到需要顶格处罚的程度,也值得商榷。 对执法而言,处罚不是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这起执法中,面对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合乎比例的执法,体现出教育的功能。如果需要处罚,结合违法的具体后果与危害,采取警告的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似乎更有益于实现执法目的。准确理解立法的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法律原则性条款和具体操作条款,一些看似不严的执法很可能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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