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溯源乱象搅浑食品安全
2015-06-24 09:16: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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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由企业自建的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变相衍生出了借助溯源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乱象。有的食品张冠李戴,乱贴追溯码;部分原产地品牌的溯源码,变成了企业的牟利工具;消费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企业提供追溯码的定制服务,200万个起定制,价格为0.02元~0.08元/个,产地等追溯信息却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6月23日《新京报》) 今年的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张高丽、汪洋都分别对食品安全作重要批示,其中提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良性的食品溯源机制,对公众重拾食品安全信心,对监管部门在追责过程中查清责任主体,理清各方责任有着至关作用。而张冠李戴,乱贴溯源码,低价出售信息混乱的溯源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既让消费者深受其害,蒙在原产地,原装进口的鼓里,又加大监管部门查处难度。因此,整顿食品溯源乱象,重罚扰乱溯源机制的始作俑者,构建权威的食品溯源平台或机制,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乱贴溯源码和原产地码,至少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索赔权利。进而言之,如果乱贴溯源码的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消费者可获得更高的赔偿。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生产者或经营者明知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且不低于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5日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的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由此,相关部门在执法、司法中应有所突破,将乱贴食品溯源标示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支持消费者的十倍索赔,加重造假者成本。 另外,食品溯源标示相当于食品的“出生证”,必须像对待自然人的出生证那样,对溯源码、溯源标签及溯源信息系统严格管控。严禁无资质者随意参与市场经营和标准制定,制造出鱼龙混杂,公信力低,信息残缺的溯源标示或体系。而且,乱贴溯源标示,显然系明知故犯、不问事实地对食品做虚假广告和背书的行为。不管是积极参与还是未尽到溯源义务责任下的消极被动参与,生产者、经营者、乱贴溯源码者、疏于管控者,均具有严重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譬如,随意给食品加贴溯源标示的行为,等于改变产品身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除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食品溯源乱象,突破诚信底线,扰乱市场秩序。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初期阶段,绝不能当成小事对待,否则,这种机制将因先天不足难以持续,无法对食品安全形成助推作用。打击造假者,除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加大惩处力度外,还应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体系的溯源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局面。做到追溯系统与监管部门数据平台的对接,防范擅自修改标示的行为。同时利用科技手段,通过分析产品所含矿物元素、同位素等判断真实原产地,并加大抽查、监管力度,让造假者无路可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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