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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儿童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015-06-24 10:56:42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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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微信朋友圈日前被这一话题刷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拐卖妇女儿童是否该一律判死刑,成为争论的焦点。

诚然,对罪行极为严重的人贩子应当依法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但是不分青红皂白、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一律判死刑,显然是非理性的。实际上,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只有坚决执行买卖同罪,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日趋猖獗的拐卖妇女儿童现象。

前不久,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专家就建议收买妇女儿童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草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出异议,普遍认为不应免除刑事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虽然有的买家可能是善意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大部分收买者受不到处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市场就会仍然存在。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构成犯罪,现实中,买家往往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而这种执行的尴尬主要源于法律自身。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第241条又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只要收买方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一明显有缺憾的但书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姑息了买方行为,迁就了买方市场。买方市场难以铲除的根源就在于刑法第241条这个将买方免责的但书。实践中,对收买一方的打击确实很少上升到刑事处罚角度,一般对收买一方都是以思想教育为主,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买主的法律风险偏低,更是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实践中,收买人被刑事问责的极其罕见。买方市场不斩断,卖方市场就难以杜绝;拐卖屡禁不绝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这种存在使拐卖永远存在利益市场,打拐虽然越打越严,却难见其效。

非法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应当入刑,应当坚决予以刑事制裁。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确立买家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为铲除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外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常都是将拐卖和收买行为同等对待的。明知拐卖却购买,实际上就是共犯,一个有罪一个免责,从法理上也说不通。有刑法专家曾声称拐卖和收买一个是重罪一个是轻罪不能等量齐观,诚然二者犯罪轻重有别,但即使是轻罪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而不能免于甚至不予刑事处罚。

只有补齐打拐的法律短板,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修改刑法第241条之规定,明确收买行为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买主明知妇女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的等情形的刑罚力度。买方只要是收买了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虐待行为的或者是阻挠解救的,则应从重处罚。另外,对被解救儿童,原则上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真正让买主“人财两空”。

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践讲,刑法第241条豁免买家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明显有失制度公平,有立法不公之嫌。立法是配置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立法不公势必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既要反对司法不公,维护司法公正,也应坚决抵制立法不公维护立法公平。

有失立法公平的刑法第241条应该尽快修改,“买卖同罪”应该入法,买家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而无权免除刑罚。相信非法收买行为一入刑,买方市场将有望彻底铲除。(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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