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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相当给力

2015-06-26 15:24:44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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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终于从民意吁求走进法律视野,国家考试从此进入法治模式,非常及时,相当给力。从披露的信息来看,首次审议的“草案”将考试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有近20种,包括高考、国家司法考试等。法律规定: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作弊,可能人财两空,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考试历史有多长,作弊历史有多长;考试难度有多大,作弊技术有多高。考试与作弊,如影随形。尤其随着无线通信科技的进步,现在考试作弊的设备与技术堪比“007”电影,米粒大的耳麦放进考生耳朵中,如不进行严格的贴身检查根本发现不了。高考是时下最严肃的考试之一,严格程度不亚于任何考试,每年仍有人铤而走险。今年高考堪称“史上最严”,可就在开考第一天,江西就发生了有组织的替考事件。

非法利益集团活跃在考试领域,一个重要诱因是,与黑色利益相比,考试作弊的成本偏低。就法律条文而言,除非是泄露考题,可按刑法的“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渎职罪”等论处,否则往往只按行政法规处理,譬如取消考试成绩、禁考多少年之类。就司法实践而言,面对考试作弊,司法部门在执法时会认为这是教育部门的职责,除非作弊事件到了性质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程度,司法部门才会介入。即使作弊组织者被问罪,协助作弊行为也因存在法律空白而被轻饶。因此,试题买卖、组织替考、团伙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考试作弊入刑”,一方面将国家考试纳入法治视野,提升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使考试作弊治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具有象征意义;另一方面,刑责具体而明确,且罪罚相当,提高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及经济成本,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收到震慑效果。打击考试作弊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可谓意义重大。必须指出的是,作为一个考试大国,“国家规定的考试”只是沧海一粟,更多的考试并不在此法律调整之列,从“依法治考”高度审视,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一个条款显然不足以担起规范各类考试之重任。面对现行品类繁多的考试,从报考开始,考前准备、考试中、考试后;从出题开始,考试的组织、考场设置、阅卷、考试分数有效期;从法律责任开始,组织作弊、试题买卖、替考行为等诸多环节,都需要超越部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效力的专门法律,也就是社会预热已久、呼之欲出的《考试法》。有了专门的考试法,执法部门有了执法依据,司法部门有了裁判的依据,老百姓(包括考生与枪手)也有了对照自己行为的标尺。

考试事关公平正义、社会诚信、个人命运,兹事体大。规则不能缺失,法律必须到位,且越早越好,越完备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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