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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替考案处理结果能否服众

2015-07-08 07:48:24 艾萍娇 殷国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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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替考案考生应予顶格处罚

殷国安

首先要说的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们很不满意,因为高考替考是最严重的高考作弊事件,对整个高考的公平性的冲击也是最大的。但遗憾的是,过去的《刑法》没有涉及“替考罪”,而准备多年的《考试法》也未出台,处置替考的唯一依据就只有教育部33号令了。因此,对这种替考行为的惩处,只是在行政处分的范围内,根本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正因为如此,对于高考替考入刑的呼吁声浪很高,表达了全国上下同仇敌忾的心情。而且,这种要求已经得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呼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新增的“替考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替考罪”正式入刑,这应该是最后一次运用行政手段处置替考问题吧?下一次再发生替考,就必须“刑法伺候”了。

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即使是最后一次依据教育部33号令处置替考罪,显然也需要“用足政策”,顶格处罚。对于7名被替考的学生停考3年国家的各种考试,尽管我们也不服气,但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的第九条的规定,也只能如此了。但对于替考的7名学生的处理是,“对5名在校大学生,已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2名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这里只是说了一个处理程序,具体的处理结果似乎还需要等所在学校的研究,这样的说法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这里就应该责成有关学校给予7名替考者顶格处罚,予以开除学籍,而不是再等他们回去研究,甚至研究出一个新的处理办法。

事实上,当江西替考案一发生,教育部就已经明确表态说,“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的公开表态应该兑现。这里可能有一个新情况,就是那2名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是否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点江西方面应该请示教育部,是否注销其已经取得的毕业证书。

通报还要求对替考学生的“处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向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报”,这也是不够的。对于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替考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能只向上级报告,而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不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要满足公众的监督权,他们还要评判最后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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