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老话,人尽皆知。当代人,不仅能走,更能飞了——飞遍天下,早成现实。不过,是否“有理”之下,其他皆可不顾,得此即可“天下任我行”了?并非如此。有理,只可能是“飞遍天下”的必要条件,甚或,只能是某一方面站得住脚的一个理由而已,更非是违规登机、“我要飞得更高”的充分必要条件。 就像这位孕妇,或因机场安检疏忽,让已超过孕期34周的她上了飞机。其以别人之错,当作我之任性的“正确”理由,就是不下机,以致耽误了大家,更延误、打乱了航班计划。这显然是一种得“理”不饶人的架式,其实,它就是一种有“理”赖三分的把式。 这种理,或是天然所赋,或是法规道德所授,或是他人自觉自愿所予,或是一种错误行为之下所致等。但是,这种建构于“理”之基础与前提上的行动自由,也同样不能有违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等,也就是说,必得不妨碍他人与公共的自由为前提,这样的“理”,才能真正成立。 在此案例中,虽或因机场之错,成就了孕妇无责登机的理由与前提,但其中无过错方的孕妇,并不代表就此天然地可以要求飞机必须承载其到目的地。因为,其孕期违反了登机规定的限制,机场此一过错,不是孕妇对抗法律的理由,而只能是其索赔机场的理由。特别的,这更非是其妨碍其他乘客旅行自由和飞机飞行自由的理由。反之,其恃“理”赖机不下的行为,应属于违反航空法的行为,严格而言,理应受到法规处罚才对。 近年来,社会上屡屡曝出一些“得理不饶人”、造成激烈冲突的事件,像杭州一残疾小伙坐于公交特殊座位上,被一孕妇丈夫不分青红皂白扇了耳光;老人看年轻人不让位,就坐在女孩腿上不起身;还有坐过了车的老太打司机等……这类事件中,当事人看似都占了一些理,或得理在先,于是就将此当作一种为所欲为的“武器”,以“得理”为由而妨碍、损害他人。这既说明了一些国人的浮躁心态,缺乏理性及和为贵的精神,也表明个别人并未真正理解个人自由、群己界线的理念与真谛。 占理在先,或有理可居,或处于年龄、身份等天然有利之地位,有了这些可用之“理”,也绝不能将“有理走遍天下”当成了一字不差的真理。这话只不过是古人提倡讲道理、得方便的理念,绝非字面之上的有“理”,就可任性妄为,就可罔顾法规,就能影响、妨碍他人或公共的自由——欲“飞”遍天下,要有理,还得有礼、有利、有节、有法、有德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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