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必须跟上 易楚钧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这应该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简政放权”,不仅要将政府手中过于集中,过于烦杂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下放给社会组织,更在于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明晰了政府的职责边界,也让民众办事更加便捷。 从广义上讲,政府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管理,一是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是小管理大服务的政府。但我们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期、完善期,也处于政府的职能由大管理变成大服务的过渡期中。政府要把习惯了的管理权从自己的手中拿出来、减化掉、取消掉,是一个痛苦的、艰难的过程。因此,很多年来,一直在强调“简政放权”,但真正“简政放权”的并不多,有的是明简暗不简,明放暗不放;有的是简了放了的过不了多久又重新恢复原样。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服务意识的建立,而且是对“权力崇拜”的否定,但不是放弃政府的责任、义务。因此,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还必须履行好监管权。否则,变成“放而不管”,就极有可能使民众办事遭遇新的麻烦或不便,民众还是会对政府不满意。 笔者以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之后,防止“一放就乱”的乱象发生,一是应建立转移事项的跟踪监管制度,二是建立投诉举报的社会监督制度,三是建立转移事项的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事项予以政策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放而不管——而这,是搞好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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