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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中七刀认定自杀警方不妨释疑解惑

2015-08-13 07:26:01 兵临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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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立案又尚未给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即便结论正确也容易造成死者家属的额外负担,造成自身公信力的减损。】

山东高密一名24岁的年轻妈妈在家中不明死亡,尸检显示死者身中7刀,其中脖子上致命伤5刀,脖子大动脉被割断。当地警方调查结论是死者为自杀,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家属对这一结果充满疑惑,目前已向高密检察院和高密公安局申请监督立案和复议。

死者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这一人命关天的重大事实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目前,警方作出了不立案决定,想必有其根据和理由,只是这种根据和理由,必须能够有效回应死者家属的种种疑问。

从刑事执法程序上看,警方立案是进入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只有立案了公安机关才会去破案。这意味着只要有凶杀的可能,警方就可以立案侦查,而无需找到凶杀的确凿证据。本案中,高密公安在调查后作出了“死者为自杀”的定性,那么就应当展示其认定“自杀”的事实根据,以排除死者家属对凶杀的怀疑。遗憾的是,警方至今并没有给出确凿的证据,也没有就“自杀”结论与目前披露的事实之间产生的疑问和矛盾进行很好的回应。比如,倘若尸检结果属实,一名女性自杀可能会砍自己那么多刀吗?又怎么能将自己的脖子割断三分之一?

除却常识性的疑窦之外,死者家属还提出了不少问题:现场种种迹象表明死者当时正准备做饭,她为何要突然自杀呢?卧室里的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家里的钱也不见了,与死者有没有关系?警方为什么没能调取到胡同口一处私人安装的摄像头?虽然警方强调自杀结论是在“全面细致”调查基础上作出的,但倘若不正面回应这些疑问,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自杀说”就不会被死者家属和公众接受,甚至使自己陷入不作为的诘问困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依此,警方很可能是因为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才不予立案。但没有犯罪事实不等于死者系自杀,而且也不能将涉嫌他杀但一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疑案,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否则,公安机关在破案率的影响下,很可能对疑案采取不立案的变通,等到案件侦破有了眉目再立案。

不难看出,警方不立案又尚未给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即便结论正确也容易造成死者家属的额外负担,造成自身公信力的减损。而且最终,警方可能还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向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倘若“自杀”结论轻率,就更需要依法立案侦查。□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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