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绥宁县政府发布的一则保证娱乐节目正常拍摄的通告,在当地引发热议。通告显示,为了这档节目正常拍摄,当地不仅出台了一系列限行、封村措施,还对可能出现的不听劝阻者提出严正警告。(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限行、封村、查人,如此煞有介事地加强管制措施,只为保证一档娱乐节目的顺利拍摄。当然了,拍摄好这档节目,对于宣传、发展当地旅游的意义,可谓至为重要。正因如此,绥宁政府才不遗余力地实施了相关保障措施,令所有可能妨碍节目拍摄的车辆、人员,都需退避三舍,不使拍摄现场受到些许的外来干扰。 如此郑重其事,当地政府想必不难达到预期的目的。这部片子的圆满拍摄,也必定会给绥宁的旅游形象增光添彩。至于当地民众的正常工作、生活因此而受到的种种影响,似乎并不在通告制定者的考量之列。牺牲民众的权利,来保障一档对于当地发展具有非凡意义的节目拍摄,仿佛也是理所当然的。但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铁律”,也是需要放在公权力与民众权利的天平上,认真权衡一番的。 往大处说,拍好这档节目是为了提升当地形象,为民众谋福祉。做这件事的终极目的,还是要落到为民上来。但真心为民,就须不扰民,要尽可能避免民众的正当权利受到过多的侵害。无论是履行公务或是开展其他社会活动,“最小扰民原则”应是一个基本尺度。 出行不封路不清场,是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从中不难体察出亲民而不扰民的鲜明理念。相比之下,绥宁县不过是拍个宣传片,又是实行交通管制,让车辆上不了路,又是村民凭身份证、户口本出入村子,违反禁令的,执勤干警还要“当场处置”,真可谓鸡犬不宁,这到底是谁给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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