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导游小费合法化,能否遏制旅游乱象?

2015-08-21 08:31:08  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图片来源:网络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有可能合法化。”据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门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小费合法化尚需多方考量

据《新闻晨报》报道,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一直以来,关于个别导游在途中强迫游客购物,一旦不从就羞辱攻击的报道经常见诸媒体,笔者身边不少朋友也都有类似的不快经历。一方面,这小部分“害群之马”确实需要整顿;但另一方面,如果不带游客购物的话,导游们的收入也的确很难得到保障,毕竟他们也是要养家糊口的。对此,主管部门制定导游薪酬制,尝试将小费合法化,通过保证导游的收入来提升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杜绝“低价团”、“购物团”等。然而,其出发点虽好,但在实际中是否能真正实现目的呢?

首先,在其他很多国家,消费者无论是旅行、用餐、还是打车,给服务人员多少小费都是有例可循的,但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支付小费还没有成为一种习惯。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小费制定缺乏基本标准,那么在执行中难免出现混乱,比如面对导游服务,游客们真能完全自愿地支付小费吗?小费给多给少,游客们都能得到同等对待吗?其次,就算是制定出了明确的导游小费标准,旅行社也往往会借此进一步压低导游基本薪酬,节约成本后以便用更低的价格抢到客人,到头来,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现象仍会反复上演。

说到底,提升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光靠给小费是远远不够的,旅行社、景点、导游以及游客等几方面需要统一进行考量,进而建立起更加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薪酬体系,实实在在地明码标价。唯有这样,不管是否购物,游客们才能真正玩得开心!(人民网@赵欧仁)

我为什么赞成导游小费制度?

民意调查显示,对导游小费制,三成民众赞成,七成反对。我属于三成之列。为什么我赞成导游小费制度合法化呢?缘于我们全家去年5月美国黄石公园7日游得出的经验:导游小费制,确实有很多好处。

我们是在旧金山拼团乘坐豪华大巴开始美国西部之旅的,全团50多人,来自世界各地,导游来自台湾,非常热情周到,他能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和中文。出发前,他就给大家讲明自己带团的薪酬构成,然后明示每位游客须付给他和司机一天7美金的小费,结束那天一次性结算。如果认为他们的服务特别优质,愿意多付,他们也乐意。7天下来,他的服务质量好得没法说,是我见识过的导游中最出色的一个,因此结束那天,我们不但按标准支付了小费,儿子还多付了几十美金。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由此我感悟到一点,有小费与没小费,服务质量就是大不一样。因此,我对导游小费制度合法化举双手赞成。也许我的个人体验还欠缺说服力,接下来我想再补充三点理由:

其一,改革薪酬结构的需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各种乱象层出不穷,其中突出一点表现在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集中发生且久治不愈。要改善中国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差的现状,首先要改变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酬结构。而从广东、深圳等地的试水小费制的经验看,小费制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改革切入口。

其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实行导游小费制,不仅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流行,就连柬埔寨等不发达国家也早已实行小费制。前年我游览了柬埔寨的吴哥窟,感觉他们那边的小费制已经很成熟了。不仅如此,伴随着境外游客的日益增多和外资旅行社的入驻,“导游小费制度”进入中国应该是迟早的事。

其三,提升文明程度的需要。我服务,你付费,这是现代社会的心灵契约。我给你小费,不是施舍,而是表示对你服务的一种肯定和尊重,两者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而是相互平等的关系。服务业相比教师、医生、公务员和律师,收入相对较少,因而往往会被人视为弱势阶层,而小费制能在提高他们收入的同时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获得人的尊严和职业荣誉感。同时,游客在支付小费的过程中体会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和彼此尊重,在收获对方的一声“谢谢”中,感受到了文明的力量和温暖。所以说,小费制常被视为文明的表现。

从大的方面说,实行导游小费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三部委大可不必在指导意见中闪烁其词地表达为“奖励机制”,干脆称之为“小费制”得了,免得让人产生误解。可能是碍于新《旅游法》制定有“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规定吧,不碍事,该法只是规定不可以“索取”,并没规定不可以接受游客自愿给的小费,因此指导意见并不违反上位法。

不过,既然是指导意见,三部委在给以导游小费制度合法化的同时,还须就小费的上下限、服务质量、如何处理强制性支付和不增加旅游成本等方面给出指导意见,制定严格的规章和配套措施,用政策手段推动导游小费制度的实施。(新华每日电讯@王学进)

相关评论

小费是习俗而非制度何须政府推动

要有等待小费文明自然生成的耐心

工具化的小费制度无关小费文化

小费合法化谨防强迫化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